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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 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57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韦振宇关联方北京文化硅谷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硅谷”)于2018年6月25日与北京北洋博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洋博天”)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6,415万元,借款期限90天,借款年利率为24%。韦俊康、韦振宇为担保方,因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公司在协议中签署了担保方。

  2018年9月30日,文化硅谷与北洋博天签署了《关于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安排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北洋博天同意对第一笔借款的期限予以展期至2018年12月30日,并向借款方文化硅谷新增6,414万元借款,北京宇驰瑞德投资有限公司、蓝鼎实业(湖北)有限公司、韦俊康、韦振宇及其关联公司就文化硅谷的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在该担保协议中未盖章,仅有时任董事长李耀签字。

  因文化硅谷借款逾期未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北洋博天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提起诉讼,起诉标的约1.5亿元,案号为(2019)辽法执01执保字第87号;根据沈阳中院出具的(2019)辽01民初6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沈阳中院已受理北洋博天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四中院处理。根据北京四中院一审出具的(2020)京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目前因原告北洋博天上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27日、8月15日、8月29日、2020年6月13日、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关于公司主要资产被冻结暨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81号)、《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89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94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51号)、《关于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80号)对该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四中院出具的(2020)京04民初521号《民事裁定书》,经北洋博天申请,北京四中院裁定解除依据(2019)辽01民初676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持有的上海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的冻结。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北京四中院的上述《民事裁定书》,公司持有的上海高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将被解除。因执行裁定涉及的法律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具体解除时间暂无法估计。目前北洋博天案件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涉及的其他冻结尚未解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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