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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78,978,75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9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0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00,000,000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5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78,978,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9%,将于2021年9月9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总数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股东深圳市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同方汇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宇鑫润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科地优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九派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深圳市润土亿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红土孔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千里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慧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欧瑞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蒋绍毅、周逸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3)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5)如本人/本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本公司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股东聂水斌、张松岭、高菁、刘明清、林国栋、周宇超和李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自本人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7)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的,则股份锁定期自动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招银一号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蓝思壹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企业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公司股东聂水斌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并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将相应调整。

  (4)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6)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不一致的,则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按该等规定或要求执行。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海目星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目星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78,978,75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9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如下: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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