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东变更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7

  

  股东张林峰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林峰先生于近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承诺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阿巴马悦享红利5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阿巴马悦享58号”)共持有公司股份630万股,占总股本的3.97%。其中:张林峰先生持有3,319,000股,占总股本2.09%;阿巴马悦享58号持有2,981,000股,占总股本的1.88%。现就告知函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股东张林峰先生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3、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林峰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变更承诺的原因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张林峰先生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630万股(含本数)给其为唯一所有人的阿巴马悦享58号,并与其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该股份变动系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张林峰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持股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因股东张林峰先生新增一致行动人阿巴马悦享58号,原承诺主体发生了变化,股东张林峰先生提出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的相关承诺。

  三、变更后的承诺

  张林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阿巴马悦享58号就股份减持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的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12个月,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额不超过持有股份的25%,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本人任何时候拟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及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阿巴马悦享58号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变更首次公开发行前相关承诺的告知函》

  2、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8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

  暨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的议案》,同意通过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投资建设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该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5月1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拟投资建设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二、对外投资进展

  近日,博科新材与惠东县自然资源局签署了《惠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惠公易土惠东网挂(确)字[2021]018号)(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确认公司竞得位于白花镇联丰村、谟岭村地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次竞得土地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1、 宗地位置:白花镇联丰村、谟岭村地段

  2、 宗地编号:HDGC2021-018

  3、 宗地面积:140057.83平方米

  4、 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5、 成交总价:8,404万元

  三、本次竞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竞得的土地是公司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所需的部分土地,该土地使用权的竞得有利于推进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的建设实施,为公司下一步战略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和必要条件。轻烃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一)全部投产后,公司的整体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差异化产品比重将进一步提高,综合优势将进一步体现,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起到积极影响。

  本次签署成交确认书后,土地的取得尚需完成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款及办理不动产权证等相关工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涉及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后续,公司会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并将关注该投资事项的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惠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特此公告。

  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