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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0       证券简称:立方制药       公告编号:2021-06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522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季俊虬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名,代表股份63,07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0名,代表股份63,0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名,代表股份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3名,代表股份10,3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10,316,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选举王清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王清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时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情况:

  同意:63,07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31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通过。

  2、 《关于修改<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内容。

  通过《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上述变更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表决情况:

  同意:63,07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审议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王文豪、李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合肥立方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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