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5月29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因涉及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事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3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近日,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74号,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万珍先生、胡广军先生、杨毅先生: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6月1日,北京恒天龙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天龙鼎)与上海珺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珺容5号), 恒天龙鼎出资5亿元作为优先级投资人,参与新潮能源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资产项目。2016年6月13日,恒天龙鼎与北京正和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约定正和兴业在恒天龙鼎支付5亿元基金认购价款之日起9个月内一次性回购其基金份额,并约定由三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后,恒天龙鼎与前述五方签署了《保证合同》。2017年10月,恒天龙鼎向恒天中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中岩)转让全部珺容5号基金份额。恒天中岩亦与正和兴业签订《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约定正和兴业回购恒天中岩持有的珺容5号基金份额,前述《回购协议》同时约定由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10月14日,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黄万珍、时任总经理胡广军安排时任监事杨毅在《保证合同》(编号htzh2017-05)上加盖公司公章。前述合同主要内容为:新潮能源作为保证人为正和兴业的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为正和兴业基于《回购协议》(编号htzh2017-01)所负义务, 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涉及担保金额 613,337,534.25元,占新潮能源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24%。
对于上述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018年6月20日,因正和兴业始终未按约定履行回购义务,恒天中岩将正和兴业、新潮能源起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正和兴业支付回购价款613,337,534.25元及违约金63,483,793.43元,并由新潮能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新潮能源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2021年3月22日,恒天中岩就该案提出撤诉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恒天中岩撤诉,相关事项新潮能源已公告披露。
以上事实,有《保证合同》、《回购协议》、《珺容战略资源5号基金基金合同》、相关人员笔录、新潮能源印章使用审批单和恒天中岩提供的视频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新潮能源未及时、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对新潮能源的上述违法行为,黄万珍、胡广军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毅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新潮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万珍、胡广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杨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21-059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上市公司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不适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EMS法院专递邮件方式送达的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EMS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号:2021年朝预民字第131547号
原告:宁波吉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吉彤”或“原告”)
被告: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或“被告”)
案由:公司决议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请求
(一)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持有被告5.93%股份的大股东,在新潮能源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对八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并对其中五项议案投反对票,三项议案投弃权票。新潮能源将宁波吉彤对八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错误计为同意票,使得该等议案达到通过比例。若按宁波吉彤真实投票情况计,则所有议案表决结果均未达到新潮能源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应为不成立之决议。
(二)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判决被告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更正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
(1)将原告所持有的被告股份(合计402,962,962股)分别计为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四和议案八的反对票数,对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的弃权票数,并更新八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2)明确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八项议案均未获得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通过,被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以及为保全而支出的担保费(如有)等费用;
4.判决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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