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01 证券简称:厦门信达 公告编号:2021—7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2020年9月,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格尔木胜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将格尔木胜华、吴小丽、吴小平列为被告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5日披露的《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60)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格尔木胜华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诉讼事项作出的(2020)闽0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 解除公司与格尔木胜华签订的《矿产品包销协议》、《金矿石购销合同》、《锌矿石购销合同》、《锌精矿购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 被告格尔木胜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公司履约定金及货款共计3.7亿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3、 被告吴小丽以6亿元为限对格尔木胜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格尔木胜华追偿;
4、 若被告格尔木胜华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公司有权对被告吴小丽、吴小平各自持有的易扬集团有限公司99%和1%股权行使质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在7亿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5、 被告格尔木胜华、吴小丽、吴小平应向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的主要部分213.0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相关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公司将积极跟进本事项进展,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时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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