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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7,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1.25%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1.25%,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3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于2020年9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6,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1年5月17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具体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7.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共计转增72,0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6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6月9日。权益分派前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52,000,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2,000,000股,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14,0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君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份锁定承诺及持股意向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其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前述股份锁定期满后,如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本人对上述承诺事项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持有股份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本人认为上市即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企业/本人将会在较长一定时期较稳定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股份的计划

  ①  减持方式

  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应当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减持披露义务,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

  ②  减持价格

  本企业/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无后续追加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进行任何担保,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1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1.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其中自然人股东1人,非自然人股东1人。

  4、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注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5,400,000 股,公司于2021年 6月 9 日实施 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后,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10,2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75%。桐乡海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0,260,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0,260,000股。

  注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股东张君持有公司股份3,600,000股,公司于2021年 6月 9日实施 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 股)后,张君持有公司股份6,84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4.50%。张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840,000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6,840,000股。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股本变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海昌新材相关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关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信息披露文件、上述承诺期间内公司各期定期报告等资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可上市流通数量及可上市流通时间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就海昌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华创证券对海昌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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