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4 证券简称:苏宁易购 公告编号:2021-12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总部办公楼会议中心。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明端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325,576,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18,92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5%;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40,828,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06,652,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25,575,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1、3为普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提案3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提案2为特别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关于改选董事的议案》
赞成票6,317,812,7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反对票7,565,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弃权票19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458,639,5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335%;反对票7,565,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2%;弃权票19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3%。
提案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票6,319,987,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反对票5,381,6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弃权票207,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460,814,6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802%;反对票5,38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54%;弃权票20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4%。
提案3:《关于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赞成票4,461,339,1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反对票2,966,1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赞成票463,242,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2%;反对票2,966,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36%;弃权票1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徐蓓蓓律师、林亚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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