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799 股票简称:华友钴业 公告编号:2021-11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芜湖信达新能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9号)核准,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向1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8,479,886股股票,发行价格为28.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997.74元,扣除发行费用18,846,563.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1,153,434.4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7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0-044号公告和2021-085号公告)。
近日,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衢州华友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再生”)、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如下(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衢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8000600013000074159,截至2021年9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华友钴业(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资源再生(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交通银行衢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甲方一和甲方二,以下亦合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3万吨(金属量)高纯三元动力电池级硫酸镍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二系甲方一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栾宏飞、姜海洋、郑哲(华泰联合证券),孟夏、张昕(中信证券)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务顾问主办人提供所需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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