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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93         证券简称:*ST易见        公告编号:2021-0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目前尚未开庭,预计将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贵州易见、易见股份为被告;

  ●  诉讼的涉案金额:本金171,053,331.10元及相关利息等;

  ●  除上述涉诉案件外,本公告内披露的其他诉讼累计涉案金额:本金218,400,625.44元及相关利息等;

  ●  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诉讼事项累计的涉案金额:合计389,453,956.54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95%;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子公司贵州易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易见”)收到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莆田中院”)送达的针对莆田海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海发”)、福建省建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投”)以及福建建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建投国贸”)三个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前述三个案件后,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诉讼案件累计涉案本金合计389,453,956.54元,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95%。现将有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号(2021)闽03民初1012号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莆田海发

  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

  2、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白砂糖的买卖形成合意并签订合同编号为GZYJ-PTHF-20210226-01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莆田海发向被告贵州易见购买白砂糖,支付方式为先款后货,交货时间为被告贵州易见收到原告莆田海发全额货款60个自然日内,交货到指定仓库。原告莆田海发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贵州易见支付货款,履行期满后,被告贵州易见未按约定履行交付义务,易见股份向莆田海发出具函件,为贵州易见支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莆田海发向莆田中院提起诉讼,将贵州易见、易见股份列为被告。

  3、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告莆田海发与被告贵州易见于2021年2月2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ZYJ-PTHF-20210226-01的《购销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莆田海发货款以及贴现费等共计人民币30,772,332.70元及相应滞纳金;

  (3)判令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4、 目前进展:公司已收到本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案件将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

  (二)案号(2021)闽03民初1108号

  1、 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建投

  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

  2、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建投向被告贵州易见购买白砂糖,双方于(1)2020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J-JT-20201211-01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40,050,000.00元);(2)2020年12月18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J-JT-20201218-01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30,007,530.00元);(3)2020年12月3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J-JT-20201231-02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9,504,600.00元);(4)2021年1月4日签订合同编号为JT-YJ-20210104-01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30,067,200.00元)(5);2021年1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ZYJ-FJJT-20210111-01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19,931,000.00元);(6)2021年1月11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ZYJ-FJJT-20210111-02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20,193,250.00元),上述六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149,753,580.00元。

  为确保被告贵州易见与原告福建建投进行的白砂糖贸易所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项下贵州易见履行的义务,易见股份对贵州易见签订的六份《购销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合同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在履行上述六份《购销合同》的过程中,原告福建建投按照约定向被告贵州易见支付货款149,753,580.00元,但被告贵州易见收到款项后仅履行合同编号为YJ-JT-20201231-02的《购销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贵州易见需向原告退还货款27,788.40元),其余五份《购销合同》项下交货义务均未履行。原告福建建投向莆田中院提交诉讼,请求被告贵州易见返还货款本金共计110,269,238.40元(扣减已履行《购销合同》中已返还货款30,007,530.00元)。被告易见股份承诺为上述贵州易见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福建建投与被告贵州易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J-JT-20201211-01、YJ-JT-20201218-01、GZYJ-FJJT-20210111-01、GZYJ-FJJT-20210111-02的四份《购销合同》于2021年3月24日解除;

  (2)请求确认原告福建建投与被告贵州易见于2021年1月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JT-YJ-20210104-01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3月16日解除;

  (3)判令被告贵州易见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110,269,238.40元;

  (4)判令被告贵州易见向原告福建建投支付截至2021年4月21日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货款本金;

  (5)判令被告贵州易见承担原告福建建投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0,000.00元;

  (6)判令被告易见股份对上述第(3)、(4)、(5)项下的货款、资金占用费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承担。

  4、 目前进展:公司已收到本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案件将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

  (三)案号(2021)闽03民初1109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福建建投国贸

  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福建建投国贸向被告贵州易见购买白砂糖,双方于2021年3月9日签订合同编号为GZYJ-JTGM-20210309的《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30,011,760.00元。

  为确保被告贵州易见与原告福建建投国贸进行白砂糖贸易所签订的《购销合同》项下贵州易见履行的义务,易见股份对贵州易见与原告福建建投国贸签订的上述《购销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合同债务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福建建投国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贵州易见支付全部货款30,011,760.00元,但被告贵州易见未履行交货义务。原告福建建投国贸向莆田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贵州易见返还货款本金30,011,760.00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被告易见股份为上述贵州易见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福建建投国贸与被告贵州易见于2021年3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ZYJ-JTGM-20210309的《购销合同》于2021年6月17日解除;

  (2)判令被告贵州易见向原告返还货款本金人民币30,011,7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3)判令被告贵州易见承担原告福建建投国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0.00元;

  (4)判令被告易见股份对上述第(2)、(3)项下的货款、资金占用费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承担。

  4、目前进展:公司已收到本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资料,案件将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二、 临时公告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的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的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子公司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宣威市众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云南滇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供应链”)

  被告:宣威市众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威众泰”)

  滇中供应链与宣威众泰于2020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宣威众泰向滇中供应链交付800吨电解铜,滇中供应链于2020年12月向宣威众泰支付了39,200,000.00元货款。但宣威众泰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滇中供应链要求宣威众泰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实现债权费用,涉案金额共计40,354,000.00元。

  目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正在进行仲裁协议效力案处理事宜,案件暂未裁定。

  2、公司子公司滇中供应链与昆明陆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滇中供应链

  被告:昆明陆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陆策”)

  滇中供应链与昆明陆策商贸于2020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昆明陆策向滇中供应链提供1500吨电解铜。滇中供应链于2020年12月向昆明陆策支付了72,156,400.00元货款。但昆明陆策未在约定期限内交货。滇中供应链要求昆明陆策返还预付款、支付违约金、资金占用损失及实现债权费用,涉案金额共计74,109,528.00元。

  目前,昆明中院正在进行仲裁协议效力案处理事宜,案件暂未裁定。

  3、案号(2021)浙0281民初3189号

  原告:宁波盛泗密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泗密源”)

  被告:贵州易见、易见股份

  贵州易见与盛泗密源于2020年12月签订《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盛泗密源向贵州易见购买白砂糖。易见股份向盛泗密源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易见股份就上述《购销合同》项下贵州易见所有的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盛泗密源已按期交货贵州易见未按时支付货款。盛泗密源提起诉讼,起诉贵州易见及担保人易见股份,涉案金额为41,557,228.96元。

  上述案件已于2021年6月17日开庭,2021年7月27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贵州易见、易见股份败诉,一审判决贵州易见支付盛泗密源货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及保全担保费,易见股份承担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盛泗密源向法院申请执行且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1)浙0281执3122号,执行金额40,675,588.00元,易见股份和贵州易见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

  4、案号(2021)川01民初5733号

  原告:夏朝嘉

  被告:易见股份

  易见股份与夏朝嘉于2016年12月就易见股份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某房产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夏朝嘉已于2016年12月支付全额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之后,夏朝嘉与易见股份签署《解除协议》,公司按约定支付10,000,000.00元。夏朝嘉起诉易见股份,要求易见股份退还剩余转让款总金额59,410,7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涉案金额共计59,909,330.14元。

  上述案件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将于2021年10月14日开庭。

  5、案号(2021)云0102民初14352号

  原告:昆明华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圣科技”)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易见股份、深圳滇中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中保理”)

  易见股份在区块链技术应用平台下的主资金结算账户因其他涉诉案件被查封、冻结,导致华圣科技在该平台的关联资金结算账户中的资金无法转出。华圣科技于2021年7月25日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易见股份、滇中保理,涉案金额共计2,470,538.34元。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滇中保理、易见股份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2021年8月27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发送的案号为(2021)云0102民初14352号的相关文书。上述案件将于2021年10月26日开庭。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涉及的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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