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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77       证券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1-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5,471,720股,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浙海德曼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44号)同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5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53,971,72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1,689,6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4%;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282,0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6%。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 4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5,47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14%,将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和徐宝春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台州创投、天津永如、徐宝春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叶茂杨的持股限售锁定承诺

  发行人股东叶茂杨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本人合计持有发行人1,618,867股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申报前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404,717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其余1,214,150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471,7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单位:股

  

  注:上述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浙海德曼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同意浙海德曼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六、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 8日

  

  股票代码:688577         股票简称:浙海德曼       公告编号:2021-029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1年8月28日至2021年9月6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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