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宜华健康 公告编号:2021-1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近期通过中国执行信息网查询获悉,公司新增被执行案件,并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司向子公司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核实此情况期间,陆续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粤19民初114号的《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国际仲裁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1)深国仲裁1639号、(2021)深国仲裁1640号的《裁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东莞分行”)与被告众安康于 2019 年12 月 17 日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众安康授信额度1.17亿并依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因众安康未如期偿付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32)。
(二)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众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额度为 5,000万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众安康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于 2019年6月18日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5,000万元。因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78)。
(三)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宜华健康于2019年6月27日签订了《额度授信合同》,额度为35,000万元。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开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金额为8,000万元。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足额缴付相关款项,致申请人产生垫款。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金额26,200万元。该笔贷款现已到期,被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本息。
因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及贷款逾期情况,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85)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众安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银行东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3,827,993.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14,167,210.56元,合计127,995,204.35元;
2、众安康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华润银行东莞分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
3、宜华健康等其他被告应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度内就判项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众安康追偿;
4、华润银行东莞分行对其他被告持有的股权资产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华润银行东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的受理费、保全费合计634,171.82元,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宜华健康、众安康已于近日被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19执1955号。
(二)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案号为(2021)深国仲裁1639号的《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众安康向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偿还《额度授信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9,958,921.32元及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704,361.4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663,282.80元;
2、确认申请人对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其他被申请人持有的股票享有质权,有权以处置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众安康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宜华健康等其他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89,691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宜华健康、众安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03执7192号。
(三)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一审已审理终结,(2021)深国仲裁1640号的《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0,040,000元,合计90,040,000元;
2、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向申请人偿还《额度授信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流动资金借款本金人民币261,999,900元,利息(包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19,189,142.86元,合计281,189,042.86元;
3、确认申请人对其他被申请人持有的股权、土地使用权享有质权、抵押权,有权以处置质押股票、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第一被申请人宜华健康所欠申请人的垫款及借款本息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4、其他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在前述第一项裁决中所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82,520元,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宜华健康已于近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案号为(2021)粤03执7221号。
三、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未造成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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