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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1-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9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37楼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召集人: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蔡飚先生

  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1年8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2、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1,409,0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62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0,669,93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1.50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6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39,1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1266%。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关于公司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 31000 万元长期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9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593%;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077%;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3、 审议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1,364,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9656%;反对4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4%;弃权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3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锡海、 陈必成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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