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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83           证券简称:中望软件           公告编号:2021-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8号),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望软件”)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86,000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50.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30,643,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178,953,255.0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3月8日对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440C000089号《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望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8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武汉蜂鸟龙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蜂鸟”)于近日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 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蜂鸟、保荐机构与各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蜂鸟、保荐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1: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武汉蜂鸟龙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02007029200475766,截至2021年8月26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维CAD及三维CAD平台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科、郭斌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持肆份、乙方持贰份、丙方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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