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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8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贺正刚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定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预案、条款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制度文件进行适当修改、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订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安排及比例、初始转股价格、转股相关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等增信手段、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可转债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市场及法规政策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实施本次发行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撤回、中止、终止等各类程序;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

  3.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及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

  4.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情形外,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框架内,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公司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条件的变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素,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数额的调整、募投项目规模的调整、募集资金存放、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事宜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中的条款,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备案、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赎回、回售、转股价格的调整等事宜;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调整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6.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中止实施或终止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摊薄即期回报及其填补措施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补充、完善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其他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之日起计算。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日。该授权期限届满时如有必要,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15点00分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于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3)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49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8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10日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谢勤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监事会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0,000.00万元(含)。具体发行规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方式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修正后的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若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以及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转股价格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则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公司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发行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③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④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⑤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⑦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7、受托管理人相关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0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若本次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1、本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12个月,自发行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定了《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措施,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措施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和《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实施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公司特编制《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的《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52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2019年9月25日上交所《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修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797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9月25日上交所下发上证公函【2019】2797号《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2019年9月25日盘后,你公司提交公告称,经进一步论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工作要求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筹划重组事项应当审慎论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保重组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二、你公司重组财务顾和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和持续督导职责,对重组方案的合规性和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相关方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三、你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调整后的重组预案,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工作。”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即将函件转发给相关方,并已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将修订后的重组预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予以审议,并就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专门作为独立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9年9月30日上交所《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填报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名单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818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9月30日上交所下发上证公函【2019】2818号《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两日涨停,已于9月25日触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请你公司及时报送披露预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二、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于9月26日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修订公告,交易不再构成重组上市,并取消配套募集资金。请你公司及时报送修改方案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请你公司按照上述要求,针对首次披露重组预案和修订方案两个阶段,分两批次分别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保证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请你公司按照上述要求,针对首次披露重组预案和修订方案两个阶段,分两批次分别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保证名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整改措施

  公司在首次披露重组预案和修订方案时,即按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提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不存在不提交或延迟提交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情形。在上交所下发《监管工作函》后,上市公司即复核了两次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信息,未发现已提交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存在不满足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要求的情形。

  (三)2019年11月20日上交所《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有关延期换届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2996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20日上交所下发上证公函【2019】2996号《监管工作函》,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2019年11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及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截至目前,公司未及时进行第三届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公司涉嫌在内部治理方面存在缺陷。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公司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任期届满后未能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涉嫌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公司自查董事会及监事会换届工作目前的进展情况,说明未能依法完成换届的具体原因、存在的障碍和问题。

  二、请公司尽快明确董事会及监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后续安排以及预计完成时间。

  希望公司和全体董事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并于2019年11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相关进展和整改情况。”

  2、整改措施

  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5日向上交所以书面形式回复相关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进展和整改情况。

  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期应于2019年11月17日届满。上市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推选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定于2019年12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四)2020年6月1日上交所《关于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0〕50号)和《关于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0〕0054 号)

  1、主要内容

  2019年9月9日,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份事宜。2019年9月24日,公司披露交易预案并复牌,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2019年9月26日,公司公告称,前期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的认定出现偏差,拟修订重组预案,明确修订后本次重组不会构成重组上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并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公司在首次披露重组预案后,仅隔一天即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在责任人认定方面,实际控制人贺正刚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周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2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意向,公司及责任人在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公司时任董事曾小平、宋克利、何晓兰、赵志刚,时任独立董事曹光、史文涛、代惠敏,作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集体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事项时,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贺正刚、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周密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小平、宋克利,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何晓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志刚,时任独立董事曹光、史文涛、代惠敏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该《通报批评的决定》后,董事长贺正刚、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周密明确表示诚心接受任何处罚,并坚决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管通报了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以下整改措施:

  (1)组织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重要部门有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重要规章制度,同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也将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四川证监局等举办的各类培训,掌握有关证券法律法规政策,强化信息相关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证券代码:603477         证券简称:巨星农牧        公告编号:2021-053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27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5幢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27日

  至2021年9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各项议案已于2021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所需资料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9月23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30-4:30。

  (三)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5幢1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5幢;

  邮政编码:610091;

  联系电话:028-62050265;

  传真:028-62050253;

  联系人:周密、袁泉。

  (二)本次现场会议预计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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