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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版)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下转C4版)

  (上接C2版)

  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六、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路承诺:

  “一、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统称“持有的公司股票/股份”)。

  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或提议公司回购本人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鑫天瑜投资、鑫天瑜六期、国投基金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4、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的承诺

  鑫泰中信、德笙投资、银河粤科、青域知行、鼎洪投资、天津鑫合、加法壹号、深圳立达、北京立达、南山创维、江西立达、中海投资、天大北洋基金、慧银投资、熊小川、施全根、王钦万、赵孝连、吴勇、陈林、李淑花、潘丹、邹延龙、袁辰辰、蔡健、单群、洪斌、范春霞、闵沛农、李玲、沈星、张晓、刘胜梅、李宁、殷筑安、方明、曹锋军、余静、许宁、赵和平、陈清洁、秦良娟、黄昕、俞威波、陈水英、何世兰、赵忠、苟丽、郝根宝、黄丽明、杨代祥、肖红、张少英、方亮、吴德华、杨京梅、易英、范展虹、车文申、蔡春林、白凤霞、袁峰、李静、王宝国、邢建军、刘敏、许峰、朱亨林、邓延超、刘晓文、杨琪、陈飘飘、朱慧琳、罗国莉、罗炜、楼肖斌、胡娟、赵孝珊、张琳、吴涛、王超峰、黄潇潇、吴迪、席建琼、阮元、王俊生、巫厚贵、黎锐文、龚黔兰、鹿凯华、杨徉、李筑明、刘舟、陈敏、王宇、沈熙娅、胡艳清、朱堃、安承静、张群、黄瑜、李景章、姜守生、黎才荣、吴杰、刘立君、林国强、邱敏、闫文涛、袁兴、刘慧、王莉、高昌祥、柴琼、唐不疑、杨芳、陈耀飞、李昌凤、杨磊、滕菲、陈小松、潘静、臧宏宇、李玉华、胡柳、罗亚玲、王瑾、邹欠妹、周华蕾、王富明、段宜兴、方祯、龙政湖、何玉娟、曾国城、邵懿鑫、成磊、李万喜、赵应仿、苏丹、葛梅芳、周姝、张友新、杨丽萍、徐工、李公博、张昃辰、沈逸轩等股东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公司股份减持,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单位/本人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四、若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振华集团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单位将稳定且长期地持有公司的股票,保持控股股东地位。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通过本单位控制的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保持实际控制人地位。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受本单位控制的发行人大股东(指持股5%以上,下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受本单位控制的发行人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中电金投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三、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四、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七、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控制的企业深科技承诺:

  “一、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的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因此,本单位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的股票。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本单位不得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单位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缩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股份拆分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单位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本单位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单位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向黔新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侠、王敬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伍杰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董事,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董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监事苟辉英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监事,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监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七、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八、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梅铭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1)公司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八、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九、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本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李路承诺:

  “一、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所作出承诺载明的限售、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二、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本人认为上市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本人将较稳定且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三、限售、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并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公司股份。

  六、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

  此外,本人承诺:

  一、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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