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6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朱雄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753,3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9%;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披露了《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朱雄辉先生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88,34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股本比例不超过0.6976%;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朱雄辉先生出具的《董事关于减持计进展的说明》,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暂未实施完毕。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 大股东及董监高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 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 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59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
2、公司于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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