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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认定或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若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任何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者处罚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且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4、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中泰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及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己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验资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东洲评估承诺:“本公司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均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股东相关事宜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对发行人进行出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25.00万股股份,占比1.52%,通过其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企业金石沣汭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持有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继而通过金石灏沣股权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本公司625.00万股股份,占比1.5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另类投资子公司中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000.00万股股份,占比2.42%。除前述情形外,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全面的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37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386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9月15日

  (三)股票简称:维远股份

  (四)股票代码:60095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55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37,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37,500,000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137,5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21年9月15日起上市交易。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维远控股直接持有发行人26.30%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维远控股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益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30%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通过益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高美峰(魏玉东妹妹之配偶)、岳玉峰(岳玉荣之弟)通过永益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维远控股持有益安投资0.0735%的股权,益安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3.30%的股份,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作为维远控股股东而通过益安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维远控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发行人26.30%股权,并通过益安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3.30%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29.60%股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维远控股的基本情况如下:

  

  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等16名自然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15.27%的股权,通过直接持有维远控股100.00%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26.30%的股权,并通过维远控股控制的益安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3.30%的股权,合计控制发行人44.87%的股权,为拥有发行人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能够对发行人实施有效控制,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徐云亭等16人简历信息如下:

  1、徐云亭,男,中国国籍,1956年1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生产调度长、生产科科长、副厂长、厂长,利津炼化厂长,凤凰制药公司董事长,三阳纺织公司董事长,利津县政协副主席;现任利华益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维远控股董事长。先后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优秀企业家、中国石油和化工行业影响力人物、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科技进步二等奖等荣誉。

  2、李玉生,男,中国国籍,1957年4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生产调度长、厂办主任、副厂长,利津炼化副厂长、常务副厂长,利华益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维远有限董事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总经理。

  3、魏玉东,男,中国国籍,1957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供应科副科长、科长、厂办主任、副厂长,利津炼化副厂长,利津炼化总经理,维远有限董事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维远化学党委书记、董事长。

  4、陈敏华,男,中国国籍,1954年5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值班长、调度长、生产科长、副厂长,利津炼化副厂长,凤凰制药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

  5、郭建国,男,中国国籍,1957年12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财务科会计、副科长、科长,利津炼化副厂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山东国能石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维远控股董事。

  6、郭兆年,男,中国国籍,1954年2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车间主任、生产科副科长、技术设备科科长、供应科科长,利津炼化办公室主任,利津炼化副厂长,利华益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

  7、张吉奎,男,中国国籍,1965年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利津炼化技术员、原油科副科长、供应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利华益集团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维远控股董事。

  8、索树城,男,中国国籍,1957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操作工、工艺技术员,利津炼化生产科副科长、技术设备科科长、生产科科长、副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利津炼化董事长,维远控股董事。

  9、赵宝民,男,中国国籍,1972年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历任利津县城建委会计、利津县第一砖瓦窑厂会计、利津炼化财务科会计、副科长、科长,利华益集团财务部部长;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维远控股董事。

  10、王海峰,男,中国国籍,1971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东营五星集团调度、副厂长、厂长,利津炼化工程指挥部工程师,山东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科研开发部副部长,利华益集团项目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科研开发部部长、技术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

  11、李秀民,男,中国国籍,1972年6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炼化催化车间班长、生产调度、技术设备科科长,利华益多维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神剑化工总经理,新科能源公司总经理,利华益集团副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维远控股董事,维远化学董事、总经理。

  12、袁崇敬,男,中国国籍,1973年8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历任利津炼化职员、调度、原油部副部长、销售部副部长、销售部部长、利津炼化产品销售公司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利津炼化总经理,利津炼化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维远控股董事。

  13、薄立安,男,中国国籍,1973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历任利津县副食品公司业务员,利津炼化办公室秘书、副主任,利华益集团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办公室副主任;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维远控股董事。

  14、陈国玉,男,中国国籍,1961年12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付窝乡广播站职员,付窝乡企管委主任,利津炼化劳资科科长,山东凤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凤凰制药董事长、总经理,维远控股监事。

  15、张尧宗,男,中国国籍,1975年2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利津炼化财务科副主任、利华益集团财务部副主任、三阳纺织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三阳纺织代总经理;现任利华益集团副总经理、董事,三阳纺织董事长、总经理,维远控股监事。

  16、王守业,男,中国国籍,1950年1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仪表班长、主任、副厂长、党支部书记,利津炼化党支部书记,利华益集团党委书记、总工程师;现已退休。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41,25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13,750万股的新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占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136,507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37,5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9.56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发行市盈率:22.99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13,747,831股,网上市值申购发行123,522,224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2,169股,网上投资者弃购227,776股,合计229,945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06,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7,993.54万元。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JNAA20195)。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18,456.46万元。根据《验资报告》(XYZH/2021JNAA20195),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1.34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87,993.54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08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29元(按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本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信永中和出具了XYZH/2021JNAA200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意向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2020年修订)》,信永中和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XYZH/2021JNAA20184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相关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和招股意向书附录。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697,200.00万元至727,200.00万元,同比增加143.29%至153.76%;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51,900.00万元至176,900.00万元,同比上升321.05%至390.35%;预计实现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151,270.00万元至176,270.00万元,同比上升321.21%至390.83%。上述2021年1-9月主要经营数据为公司初步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20年12月31日)后,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新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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