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7版)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三、网上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深市非限售A股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21年9月23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1年9月2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21年9月2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3、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一)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指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定价前,需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包括:
1、不符合本公告“二、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报价;
2、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线签署《承诺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3、其他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4、私募基金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和备案确认函,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5、经主承销商核查后确认该投资者是发行人和主承销的关联方,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将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
(三)定价原则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10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4、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在2021年9月23日(T-1日)的《发行公告》中对外披露。
(四)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网下申购。申购数量上限请见2021年9月23日(T-1日)的《发行公告》,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入围申购量进行申购,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9:30至15:00。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和四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主承销商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拨机制
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出现超额申购的前提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50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2021年9月27日(T+1日)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2021年9月27日(T+1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并于2021年9月28日(T+2日)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配售结果请见2021年9月2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六、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T日申购结束后,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配售对象。主承销商先将有效配售对象进行分类,然后按照以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金划分为A类,企业年金和保险产品划分为B类,其他投资机构及个人划分为C类。
2、首先将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向A类同比例配售,其次将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B类同比例配售,最后将剩余可配售股份向A类、B类未获配的部分以及C类同比例配售。向B类优先配售的最终比例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比例详见《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确保A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的配售比例,B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的配售比例。
3、若A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50%时,A类全额获配;若B类的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时,B类全额获配。
4、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A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B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B类,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C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申购时间最早的配售对象。
5、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50%,B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1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C类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金额,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9月28日(T+2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七、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于2021年9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八、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中止本次发行;如果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纳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少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则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30%,即675万股。
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请见2021年9月30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九、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总量;
3、网下申购后,入围配售对象实际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7、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8、证监会对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
出现上述情况时,主承销商实施中止发行措施,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发行人在重新启动发行前,需与主承销商就启动时点、发行销售工作安排达成一致,并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向证监会备案。
十、其他询价安排
1、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发行申购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2、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3、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十一、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国信证券投行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755-22940052;0755-22940062。
发行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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