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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下转C4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雪食品”、“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0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证发[2018]41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春雪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网下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1年9月24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按网下申购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数量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总量的10%。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1年9月28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1年9月28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安排”。

  6、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春雪食品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979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票简称为“春雪食品”,股票代码为“605567”,该代码同时适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代码为“707567”。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C13)”。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请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网址为:https://ipo.uap.sse.com.cn/ipo)。通过网下申购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IPO规则及通知中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IPO申购平台用户操作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3、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为5,0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根据投资者网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9月15日(T-5日)的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下申购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签署承诺函和提交相关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21年9月23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9月22日(T-2日)刊登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T-4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网下申购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市值要求: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9月14日(T-6日)为基准日,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如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适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持有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市值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方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申购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投资者持有市值按其2021年9月22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8、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且应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每个配售对象每次只能提交一笔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所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50万股,超过250万股的部分,必须为10万股的整数倍,且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50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单位为0.01元。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2021年9月23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其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2021年9月24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2021年9月28日(T+2日)缴纳认购款。

  11、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1年9月24日(T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2021年9月22日(T-2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1年9月24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1年9月28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发行过程中,若网下投资者出现违反《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4、2020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862,971,958.64元,同比下降4.1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8,435,698.14元,同比增长52.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662,045.95元,同比增长8.84%。

  2021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98,936.4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38%,营业利润3,670.93万元,利润总额3,818.1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92.99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502.17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6.52%。

  2021年1-9月,公司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155,000万元至158,000万元,较2020年1-9 月增长约13.62%至15.82%;预计可实现净利润6,600万元至7,000万元,较2020年1-9月同比下降约48.42%至45.30%,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300至6,700万元,较2020年1-9月同比下降约25.37%至20.63%。前述业绩情况系公司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审慎报价,理性参与决策。

  15、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9月14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全文,《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如因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具体发行日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公告;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三)发行规模及发行结构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规模不超过5,00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20,000.00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2021年9月23日(T-1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21年9月22日(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资格条件

  可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须符合《管理办法》、《业务规范》、《投资者管理细则》与《配售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网下发行所设定的如下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网下投资者需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1年9月15日(T-5日)中午12:00前完成协会注册,并应当办理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数字证书,成为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1年9月14日(T-6日)为基准日,拟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如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适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值计算规则。

  7、网下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前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并提供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2021年9月15日(T-5日)12:00前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禁止参与配售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1)、(2)、(3)条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协会黑名单、尚未完成重新注册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上述第(2)、(3)条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投资者若参与春雪食品询价,即被视为向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核查材料的在线提交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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