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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1-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130,128,8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了《关于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29号),同意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900,000股,并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401,58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4,643,9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936,0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2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1,918,947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3月22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40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130,1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 9月1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将于2021年9月2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公司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4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年2月3日,首次授予的126.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一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的0.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并上市流通。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总股本由401,580,000股变更为4,028,450,000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402,845,000股,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63,990,000股,占总股本的90.35%,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8,85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6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130,128,800股,占总股本的32.30%。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40名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 董事王晓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市前所持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6)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7)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 股东张引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股份数量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行为应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且本人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的股票。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 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高峰、徐明阳、李青松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 股东杭州远宁荟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宁荟鑫”)、博信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信成长”)、上海斐君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斐君元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斐君”)、上海复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复鼎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复鼎一期”)、嘉兴斐君永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雍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雍益投资”)、嘉兴容江二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容江二号”)、信达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彬复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彬复基金”)、浙江容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容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容港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五) 股东张茂、邬彩华、王柳琳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六) 股东徐舟、章丽君、陆跃明、冯国生、陆建华、李青松、凌国强、李文龙、章利炳、徐明阳、倪德平、钱建刚、李道东、陈春卉、李志忠、王建华、高峰、许旗明、陆文中、马金辉、陈骏、田红波、吴广钱、沈晓萍、张学亮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七)股东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欣丝绸”)、蓝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3)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蓝特光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蓝特光学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蓝特光学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130,12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3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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