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及2021年5月1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东泰和新材”)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6.02亿元的最高担保限额,为所有控股子公司的最高担保限额为25.52亿元。自股东大会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担保限额。持有上述公司股权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持股比例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并履行各自的内部决策程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年9月13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东泰和新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字002号),向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申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用于年产3万吨绿色差别化氨纶项目建设,借款期限为96个月;本次借款由宁东泰和新材公司的各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星华氨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华氨纶公司”)作为宁东泰和新材的股东,分别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保字002-1号和2021年中银(宁东)固借保字002-3号的《保证合同》。
上述担保金额在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星华氨纶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其中公司保证担保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肆仟伍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45,600,000.00、星华氨纶公司保证担保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2,000,000.00,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银行授信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3,186.5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01%,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因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宁东泰和新材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
2.公司、星华氨纶公司与中国银行宁东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3.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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