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华鼎 编号:2021-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13,627.58万元及其他费用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该案件已撤诉,该笔违规借款债权债务责任已消除。公司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违规借款事项(借款方为张瑞春)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本次撤诉后,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方融资”)以与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因债务纠纷,自然人张瑞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冻结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详见公告:2019-078);2021年4月,因涉及违规借款的张瑞春一案,公司被该案的担保方壹方融资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冻结公司及相关人员账户资金(详见公告:2021-065);2021年7月,债务人与债权人及相关涉及方通过沟通协商,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公司因本事项涉及的诉讼保全措施(详见公告2021-067)。
二、本次诉讼撤诉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1)黑01民初4号之二】,原告壹方融资于2021年9月6日以与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壹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壹方融资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于2019年年度报告中对违规借款事项(借款方为张瑞春)计提预计负债10,754.76万元。本次撤诉后,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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