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1 证券简称:ST高升 公告编号:2021-61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升控股”或“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出具的(2021)浙民申766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7日,因时任董事长违规使用印章,公司向北京市神州百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百戏”)与宁波华沪银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华沪”)签署的《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16683333.33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原告宁波华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对公司及神州百戏提起诉讼,因神州百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件于2019年11月5日中止审理,管理人接管后,案件于2020年5月12日恢复审理。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9)浙0206民初199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1. 被告神州百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华沪借款16683333.33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2. 判决宁波华沪与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因印章管理不当的过错责任对担保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主债务人神州百戏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高升控股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神州百戏追偿;
3. 驳回原告宁波华沪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了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于2020年9月7日出具(2020)浙02民终26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431元,由公司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公司因不服宁波中院的二审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浙江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按照宁波中院的二审判决结果,神州百戏应归还原告宁波华沪借款16683333.33元及利息,如神州百戏不能清偿,公司就神州百戏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因神州百戏目前尚在破产清算阶段,公司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公司正在积极与原告及相关方协商解决该事项,尽可能避免强制执行的结果。如公司被强制执行相关赔偿责任,公司将向神州百戏管理人申请债权并进行追偿,尽最大可能减轻损失及该事项对公司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该案件公司已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陆续进行了刊登,具体见《关于大股东股份被冻结及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号)、《关于收到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7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号、26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4号)、《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号)、《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文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1号)、《关于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78号)。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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