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届时,李化春先生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一职。鉴于此,原董事长蔡继中先生为公司的担保,由现任董事长李化春先生重新与债权方签署《担保函》,并继续履行担保行为。具体担保行为如下:

  2021年4月,公司与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2021年5月,公司与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2021年7月公司与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签订了《借款协议》,2021年8月公司与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以上协议均由蔡继中先生进行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现由于公司现董事长李化春先生接任公司董事长职位,则将变更担保人李化春先生继续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李化春先生为上述事项提供担保时,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

  定,本次接受担保事项属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二、《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函

  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扬基业”)于2021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承接债权本金为人民币64,817,916. 67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对《债务清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贵司还款通知的10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贵司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博扬基业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本保证在贵司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本担保函以保证人接任公司董事长职位时即时生效并履行。

  (二)担保函

  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峻铎益”)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向公司放款人民币1800万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借款协议》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峻铎益还款通知的10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峻铎益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峻铎益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本保证在峻铎益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三)担保函

  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泽悦”)于2021年8月与公司签订了《债务清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承接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本金为人民币345,852,514. 12元,债权期限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2年8月15日。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

  1、对《债务清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天津泽悦还款通知的10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天津泽悦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 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天津泽悦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4、本担保为无条件的、独立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任何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天津泽悦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绝不提出任何异议。本保证在天津泽悦转让债权时继续有效。

  5、本保证函自借款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 时自动失效。

  (四) 担保函

  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于2021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等协议向公司放款人民币2500万元。

  保证人:李化春

  保证内容:对《借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务到期后,公司按该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方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时,保证人在接到贵司还款通知的10日内,将及时清偿公司所欠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无论主债务是否存在其他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浙江千虹均有权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

  三、备查文件

  1、《担保函》--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担保函》--青岛峻铎益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3、《担保函》--天津泽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担保函》--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