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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号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9009        证券简称:九号公司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4栋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及其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并相应行使表决权的情况如下:

  

  注1:根据存托人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托管协议》的安排,A类普通股、B类普通股(特别表决权股份)均由ICBC (Asia) Nominee Limited持有。

  注2:根据《存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4次征求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通知》的要求,截至登记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存托人将收集到的投票结果发送给境外托管人,由境外托管人根据投票结果在本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注3:以下“议案一”审议事项不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特别表决权B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A类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禄峰先生主持,表决方式采用股东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投票指示进行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存托凭证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向存托人做出投票指示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前述程序符合《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司与存托人于2020年7月16日签署的《九号有限公司存托凭证存托协议》(以下简称“《存托协议》”)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0人,出席0人,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有限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 董事会秘书徐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注:上述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特别表决权B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A类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上述中小投资者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基础股票均为A类普通股,非特别表决权股份。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进行计票;

  2、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安排,根据《公司章程》,存托凭证持有人Putech Limited、Cidwang Limited、Hctech I L.P.、Hctech II L.P.、Hctech III L.P.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B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5份表决权,其他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存托凭证所对应的A类普通股股份每份具有1份表决权。上述议案不适用特别表决权,每一B类普通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A类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文昊、胡怡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存托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九号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 报备文件

  (一)九号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NINEBOT LIMITED)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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