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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股东孙世尧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孙世尧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不超过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占其持有股份比例的35.47%。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

  近日,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孙世尧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持股基本情况

  1、本次减持股东名称:孙世尧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孙世尧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36,649,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7%。

  孙世尧先生与公司董事孙鲲鹏先生系父子关系,二者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226,5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本次孙世尧先生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占二人合计持股的20.5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包括股份持有期间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拟减持的股份数量及减持比例:本次孙世尧先生拟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1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占其持有股份比例的35.47%。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  5、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

  ??  6、减持价格:按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公司2014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时的承诺: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前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2、本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孙世尧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中锐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5

  债券代码:112623       债券简称:17丽鹏G1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0)陕04民初33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发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原告)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58)。

  二、诉讼裁决情况

  近日,华宇园林收到咸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陕04民初339号)。经咸阳中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咸阳中院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民事调解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华宇园林28,685,972.95元(含两寺渡公园C、D标工程款22,262,397.53元及利息2,009,224.58元、溪悦城一期剩余工程款4,013,046.22元及利息401,304.62元)。

  2、华宇园林于当庭调解时向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为19,518,047.2元、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由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代理人现场签收。

  3、华宇园林按期足额收到上述款项后,视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完毕《溪悦城一期安置住宅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咸阳两寺渡公园B、C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咸阳两寺渡公园D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寺渡公园二号涵洞东段高速路堆坡绿化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项下全部付款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本金、利息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4、咸阳融创丽彩置业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5、本案诉讼费404,070元,依法减半收取202,035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华宇园林承担。

  6、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有利于公司回收应收款项。如上述款项如期回收,将增加公司现金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陕04民初339号)。

  特此公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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