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1-L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
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
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磊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365,639,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8.757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225,643,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0.08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139,996,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8.6683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人,代表股份49,041,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396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872,5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116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48,168,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4232%。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加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1: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4,771,000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140,865,39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 %;反对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037,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经营托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因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百纳”)属于公司控股股东京基集团(持股比例29.97%)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上述签署《经营托管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京基集团作为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140,865,39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9,037,8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3 %;反对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64,764,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8 %;反对874,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9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48,166,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164 %;反对874,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3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颖甜、孔维维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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