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6 证券简称:青青稞酒 公告编号:2021-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4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西大街6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银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32,286,7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54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32,279,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53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6%。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潘继东、刘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285,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117%;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09%;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74%。
该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海互助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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