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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拟与福泉市人民政府签订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司与福泉市人民政府拟签订《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公司拟在福泉市投资建设的部分项目规划及公司拟享受的产业扶持政策,部分投资项目具体建设进度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造成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一)本公司与福泉市人民政府定于2021年9月16日在贵州省福泉市举行仪式,宣布拟签订《投资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公司基于福泉市在磷资源、区位、政策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拟在福泉市投资建设“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经与福泉市人民政府协商,福泉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公司将在福泉市投资建设的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为明确规划建设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双方一致同意签署《合作协议》。

  (二)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与《合作协议》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合作协议》的生效尚需公司提交有权机构审批。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要

  1、项目名称:“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

  2、投资主体:公司及公司控制的成员企业或公司招引的其他相关投资主体。

  3、建设地点:贵州省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罗尾塘组团和川恒龙昌厂区东侧地块(实际用地的具体位置以国土部门核准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四至范围为准)。

  4、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按计划全面推进,二期项目适时启动并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

  项目具体实施内容(以立项备案批复为准)包括(注1):

  

  注1:本次《合作协议》中拟建的“矿化一体”新能源材料循环产业项目包含公司已与国轩集团约定拟建设的5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注2:本项目包含公司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150万t/a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选矿装置及配套设施”;

  注3:本项目包含公司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

  注4:本项目包含公司已公告的新建10万吨/年磷酸铁项目。

  5、项目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预计10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45亿元,二期投资55亿元。

  6、建设周期:

  一期项目(除双龙铁路仓储物流中心外)建设周期为36个月,计划建设期为2021年3月-2024年3月。

  二期项目建设周期为24个月,计划建设期为2024年4月-2026年4月,具体由公司根据企业情况、资源配置情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启动时间。

  7、一期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新增年产值85亿元;二期项目投产后,预计新增年产值120亿元。

  (二)项目用地及相关保障

  1、福泉市人民政府为公司项目建设规划及实际建设情况提供用地、供排水、电力、征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2、在管辖范围内,在符合环保、安全等管理办法、法规前提下,在有条件实施磷石膏胶凝材料综合利用的区域,优先使用磷石膏胶凝材料进行生态修复、矿区治理、地灾治理及园区场平工程等项目。

  3、支持公司降低运输成本,优化矿区环境,支持公司在双龙工业园区建设双龙铁路仓储物流中心,支持公司建设从矿山到罗尾塘工业园区的皮带运输走廊,实现磷矿与磷石膏的“对流运输”,并在资质办理、土地配置、矿群关系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福泉市人民政府根据协议约定为公司提供政策支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公司争取相应扶持资金,鼓励支持项目发展。

  2、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启动和完成项目建设和投产,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制度,自行负责项目建设。

  (四)优惠政策扶持

  福泉市人民政府在各项政策范围内给予公司用地扶持、奖补扶持。

  (五)违约责任

  1、因公司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期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福泉市人民政府有权取消对公司给予的所有扶持奖励。

  2、公司若出现撤建或擅自改变本项目土地用途的,福泉市人民政府取消优惠扶持并按《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司无条件将本项目获得的各种扶持补助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全额返还福泉市人民政府。同时福泉市人民政府不回购公司垫资建设的水电设施及其他动产、不动产投资,并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只按照公司摘牌土地成交价对土地予以回购,地面附着物、构筑物作为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无偿归福泉市人民政府所有。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优惠政策仅对约定的建设项目内容中,投资主体为公司本身或经福泉市人民政府认可的公司与其他企业(个人)合作成立的法定联合投资主体有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合作协议》双方尚未实际签订。协议签订后,尚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如出现审议未通过情形,该协议存在不能生效的风险。

  (二)《合作协议》对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进度仅进行框架性约定,除部分已建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建设尚需通过立项备案、环评、能评等审批,项目实施期限较长,后续进展存在受行业周期、市场变化影响等不确定性因素,项目实施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实施后未达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由于本次项目投资资金较大,远高于目前公司账面货币资金水平,同时支付期限较长,目前尚无明确的详细投资安排。后续将根据公司资金及项目的具体情况安排实施。如遇资金紧张的情况,可能会影响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进度。

  (四)《合作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及投资项目的产值仅是协议双方在目前条件下结合市场环境进行的计划数或预估数,如未来公司业务或战略规划发生调整,该预估数存在调整的可能。投资金额及预计产值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五)《合作协议》筹划建设的项目尚需通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六)《合作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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