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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47         股票简称:埃斯顿       公告编号:2021-11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吉印大道18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波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人,代表股份537,105,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2.3157%。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8人,代表股份373,536,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8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163,569,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7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6人,代表股份172,251,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848%。

  (二)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公司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6,523,374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6%;反对565,2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弃权17,2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373,536,481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62,986,893股,反对565,240股,弃权17,20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1,668,63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19%;反对565,24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1%;弃权17,2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魏海涛、赵海洋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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