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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接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通知,龙口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口法院”)就公司原控股股东王珍海先生与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鲁0681执714号之一,715号之一,716号之一, 720号之一, 721号之一, 722号之一, 723号之一,725号之一,726号之一, 727号之一, 728号之一, 750号之一, 751号之一, 7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执行裁定书》基本情况

  1、(2021)鲁0681执7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范存波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范存波,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65253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存波,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65253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2021)鲁0681执7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34584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烟台海乾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34584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2021)鲁0681执7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丽娟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王丽娟,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417058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丽娟,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417058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2021)鲁0681执7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80384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80384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2021)鲁0681执7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6、(2021)鲁0681执7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东益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2021)鲁0681执7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被执行人:范崇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29033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阳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29033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2021)鲁0681执7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被执行人:范崇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7629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7629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9、(2021)鲁0681执7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0、(2021)鲁0681执7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6092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276092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2021)鲁0681执72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2、(2021)鲁0681执7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被执行人:范崇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范崇玲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390192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3、(2021)鲁0681执7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2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2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4、(2021)鲁0681执7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龙口市道恩盛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威龙集团公司

  被执行人:王珍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1民初51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并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幸福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威龙集团公司,王珍海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珍海名下所持有的威龙股份股票(股票代码:603779)1459701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本次拍卖的股份数量为21,542,414股,占王珍海持有公司股份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47%。

  2、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原控股股东股份拍卖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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