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35 证券简称:同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至2021年9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立志先生
6、 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星期四)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整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25,606,6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19,612,708股的57.1946%。
2、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今天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124,145,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529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461,3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654%。
4、中小股东情况
中小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2,630,7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569,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5%;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1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3,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7%。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5,569,5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05%;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593,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240号
致: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同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021年9月1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4座2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145,2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292%。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9,3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5%。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1,3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4%,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7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1,33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606,61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94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30,72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2项。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25,569,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93,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7%;反对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8%;弃权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4%。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5,569,51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5%;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2,593,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97%;反对3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炯
签字律师:徐闪闪 卢江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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