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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因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的保荐协议,由中信证券承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公司重新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25号)文核准,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33 万股,发行价 10.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7,203,7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费人民币34,200,000元及增值税2,052,000元后,共计人民币500,951,7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31日全部到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1月1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7)第37020003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21年 6 月 30 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平安银行济南分行 15000089930263 银行账号已于2018 年 3 月 12 日注销。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期,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协议主要条款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1、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经甲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衡、辛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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