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8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141,425,226股,占本行总股本的41.8069%。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99号)核准,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0,00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444号)同意,本行于2018年9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本行总股本5,321,931,900股,发行后本行总股本5,921,931,900股,其中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4,403,931,900股,境外上市外资普通股(H股)1,518,000,000股。
本行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本行向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向上述普通股股东每10股股份转增1股股份。该权益分派已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完毕,转增后,本行总股本由5,921,931,900股变为6,514,125,090股,其中A股4,844,325,090股,H股1,669,800,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85号)核准,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000,00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非公开发行A股完成后,本行总股本由6,514,125,090股变为7,514,125,090股,其中A股5,844,325,090股,H股1,669,800,000股。此后,本行未有增发股份、派发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况,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总股本7,514,125,090股,其中A股5,844,325,090股,H股1,669,800,000股。A股包括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44,628,06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199,697,02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中,22,939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但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的部分股份,由杨敏等5户自然人股东所持有,现已完成确权,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该部分限售股占本行A股的0.0004%,占本行总股本的0.0003%,锁定期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已于2019年9月19日锁定期届满,将于2021年9月22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中,3,141,402,287股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的股份,由郑州市财政局等22户法人股东、闫志翔等332户自然人股东所持有。该部分限售股占本行A股的53.7513%,占本行总股本的41.8066%,锁定期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已于2021年9月19日锁定期届满,将于2021年9月22日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本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上市公告书》披露,此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的内资股股东承诺,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第一大股东郑州市财政局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
若其在满足股份转让条件后减持股份,减持前3个交易日应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数量的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并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意向公告后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减持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公告;如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则本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合计持有本行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郑州市财政局外)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时任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锁定期限延长6个月(时任监事除外)。
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时任监事除外);锁定期届满后,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股份总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买入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卖出本行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本行股份;如违规减持,违规减持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则本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本行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的本行股份;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50%。
6.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报期间的新增股东承诺,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不由本行回购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本行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21年9月22日(星期三)。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3,141,425,226股,占本行A股股份的53.7517%,占本行总股份的41.8069%,占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无限售条件股份的44.8076%。
(三)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59户,其中,22户法人股东、337户自然人股东,证券账户总数为363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
1.杨敏、任春芝、赵迎琳、郭可宽、张高升为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未办理股权托管确权手续的股东,已于2021年8月完成确权登记。
2.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文)及股东承诺,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以及持有本行股份的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本行A股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股份数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15%,5年内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50%。因此,上述股东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其持有的本行限售股份总数的15%,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舍掉处理。
3.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8户自然人股东,包括现任董事王天宇,现任高级管理人员郭志彬、李磊、姜涛、王艳丽、王兆琪,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毛月珍以及前任监事成洁。其中,前任监事成洁离任未满半年,离任生效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行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本行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本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申请书;
(二)本行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三)本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股本结构表;
(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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