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25,245.52万元
● 开庭时间:2022年01月11日09时30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起诉的《民事起诉状》〔(2021)浙02知民初328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
原告二:韩国尤米科尔有限责任公司(UMICORE KOREA Ltd)
被告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北容百锂电材料有限公司
(二) 事实与理由
原告称其在中国拥有第ZL201580030857.0号发明的专利权,认为被告S85E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两原告第ZL201580030857.0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二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两原告第ZL201580030857.0号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650.12万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14,585.77万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6,266.25元;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作为最早开展811高镍正极材料研究、批量制造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长期深耕积累了大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并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产品为公司811系列三元正极材料产品,系公司独立自主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公司中央研究院下设知识产权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进行管理,并于2015年通过GB/T29490-2013知识产权体系认证,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公司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并持续进行第三方监督审核。在进行专利申请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会由专业的团队进行专利风险排查以保障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专利侵权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上述全面覆盖原则,公司检测及外部第三方检测结果表明公司产品不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次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已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诉,同时采取反制诉讼等措施以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关于出具本次诉讼相关核查意见的内部流程,公司将在收到该核查意见后及时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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