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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 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ST海创        公告编号:临2021-044

  900955                *ST海创B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1月16日披露了《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披露了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20)浙0482民初5009号】(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0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三】。

  (一)《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二】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487元,减半收取235243. 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243.5元,由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三】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

  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浙0482民初5009号民事裁定,并且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査认为,二原告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栽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之三】,平湖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撤诉,裁定解除对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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