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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云投              公告编号:2021-06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285号云投商务大厦A1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王东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9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777,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5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4,572,0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5,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7人,代表股份205,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王东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777,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孙翔、杜丽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云投生态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投生态”)的聘请,指派本所执业律师孙翔、杜丽娟(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云投生态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云投生态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

  云投生态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及其复印件内容真实、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的法定文件,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云投生态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777,4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5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4,572,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344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5,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5,4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15%。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股东均系截止于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下午收盘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云投生态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经本所律师查验云投生态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 关于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777,4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参会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议案1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云投生态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呈云投生态一份,本所留存一份。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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