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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22版)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上接C22版)

  (二)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1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及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专项报告》。根据上述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

  单位:元

  

  其中,“除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主要系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或损失、捐赠支出等;2019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系处置联营公司绿友制馅25%股权的收入。

  (三)主要财务指标

  1、基本财务指标

  

  2、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加权平均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如下: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财务状况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4,615.4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44,136.56万元,非流动资产10,478.90万元。公司2019年末非流动资产较2018年末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出售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的25%的股权所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营积累的持续增加,公司总资产规模总体呈现增长态势。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负债总额为8,049.4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负债总额较为稳定。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4.65、5.47和5.58,速动比率分别为4.31、5.09和5.24,基本保持在5倍左右的较高水平,显示公司具有较强的短期偿债能力。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7.29%、15.41%和14.74%,保持在较低水平且波动不大。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整体资产周转情况良好。报告期内,公司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主要资产周转率呈现上升趋势。

  2、盈利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增长迅速,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指标持续增长,呈现了良好的增长态势。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产品分为钙奶饼干、休闲饼干、花生酱和其他几大类,各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钙奶饼干和花生酱,报告期内钙奶饼干和花生酱合并收入分别为42,912.13万元、43,608.43万元和43,987.99万元,合并占比分别为91.60%、91.27%和92.23%,公司钙奶饼干和花生酱的销售收入变动影响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

  钙奶饼干为公司的传统优势产品,在山东省内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拥有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近年来公司不断挖掘市场潜力,在保持该产品核心要素的基础上不断推陈出新,开发新品类、新包装的钙奶饼干产品,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报告期内,公司钙奶饼干产品的收入金额持续提升,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80%左右,是公司收入的最重要来源。

  (2)主营业务毛利的构成及分析

  公司分业务产品毛利情况具体如下:

  

  其中,钙奶饼干作为公司的核心产品,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变动起到主导作用

  (3)净利润分析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断拓展销售区域与渠道,营业收入保持持续增长;同时,公司通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合理控制产生的期间费用,保证利润水平持续增长。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6,691.79万元、7,513.51万元和7,909.52万元,净利润率分别为14.13%、15.56%和16.46%,呈上升趋势。

  3、现金流量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均为正,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均高于营业收入,有着较好的现金流运转能力。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包括公司赎回理财产品、收到理财产品利息及处置参股公司股权和部分老旧设备收到的现金;投资支出则主要为购买短期理财产品及购买设备产线、办公软件支出。除2020年上半年公司收回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征地费246.25万元现金,以及2019年度公司处置青岛绿友制馅有限公司股权收到1,227.02万元现金外,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变化主要系报告期公司根据计划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投资短期理财产品而带来的现金流变化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仅在2019年存在一笔65.22万元的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为公司股东增加缴纳了的以前年度股权转让款差额;现金流出方面,主要为股利分配及IPO中介费用等相关支出。

  4、未来盈利能力趋势分析

  资产状况方面,报告期内公司整体资产结构较为合理,偿债风险较低,应收账款与存货周转率均保持在行业平均水平以上,整体运营能力较强。盈利能力方面,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占总收入比例均在98%以上,营收保持平稳增长,盈利能力强,现金流较为健康。

  尽管公司财务状况较为良好,但随着公司逐步开拓全国市场,其融资渠道单一导致生产线扩产、销售网络拓展较慢的弊端逐步凸显。在当前休闲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形下,为巩固并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急需扩大产能,加强研发实力及产品质量控制,完善营销网络体系。因此,公司需要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支持公司的快速发展。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推进及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扩建现有产线,提升主营产品的生产能力;同时大力投入研发,着力开发新产品,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满足市场消费升级的需求。此外,公司将加大营销网络及公司信息化建设投入,进一步丰富营销渠道,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休闲食品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向好,公司依靠多年行业内深耕的经验,期待通过本次发行上市迎来快速发展期。募投项目达产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自身综合竞争力,整体盈利能力也有望进一步提升。

  (五)股利分配情况

  1、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般规定如下: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最近三年公司实际股利分配情况

  2018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965,000元,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10股,共计送股33,275,000股,上述股利已于2018年7月23日派发。

  2019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930,000元,上述股利已于2019年5月16日派发。

  2020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275,000元,上述股利已于2020年6月18日派发。

  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275,0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约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与现金相结合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如无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的不得公开发行股份。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的情形。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4、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如最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则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前公司的老股东和发行完成后公司新增加的社会公众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六)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共有2家全资、控股子公司,无参股子公司。其中,青岛青食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钙奶饼干和部分休闲饼干的生产,青岛天源科贸有限公司自报告期初至2018年末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起主要负责公司部分网络销售业务。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1、青岛青食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注:包含该公司的青食股份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审计

  2、青岛天源科贸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数据

  

  注:包含该公司的青食股份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经毕马威审计。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经公司2020年4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22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将视市场情况及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项目实施的轻重缓急顺序,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少于上述项目所需资金总额,则不足部分由本公司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先以其他资金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效解决公司所面临的产能不足的情况,增强公司研发实力,拓宽公司营销能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份额。

  本次发行后,公司资本实力将得到增强,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提升,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将会有较大幅度下降,公司自有的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将得到有效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本公司在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公司的整体盈利长期来看将有进一步提升。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经营风险

  (一)食品安全风险

  公司系食品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为饼干与花生酱等休闲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为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司对原料及其他辅料执行严格的采购验收程序,并遵照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体系及国家的相关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同时针对各主要工序均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标准,对影响产品质量和卫生的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控。但由于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节众多,若供应商向公司出售不合格原材料且公司未能检验发现,或公司在领料、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有所疏漏,抑或下游经销商或销售终端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保存产品,均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从而对公司声誉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品牌被侵害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品牌已在山东省内的消费群体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公司核心品牌“青食”自2010年起连续10年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于2012年荣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于2019年荣获山东省食品工业协会授予的“辉煌七十年,赋能新时代——山东省食品工业标志品牌”。基于公司已形成的品牌效应,可能存在或发生不法厂商采用与公司相似的商标和外包装以生产销售与公司相近产品的情形。如果公司产品被大量仿冒,一方面将侵占公司的部分市场份额进而影响公司业绩,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部分不知情消费者产生误导,并因仿冒品牌商品的质量问题而降低公司的市场声誉,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三)经销模式引致的风险

  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经销模式为主。报告期内,国内经销模式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5.44%、66.36%及71.36%。经销商在公司销售网络的扩张、销售渠道的下沉中发挥着一定作用,公司亦始终强调经销网络的规范运作并注重对经销商的管理和培训,但若经销商怠于开拓和维护其所负责的市场区域,或不遵从公司的价格体系,抑或违反经销协议约定而擅自在负责区域外窜货销售,都将有损于公司的经销网络体系、整体市场覆盖和产品品牌形象,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销售区域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于山东省内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06%、82.29%及83.77%,占比较高。虽然公司致力于开拓发展山东省外市场,并大力发展网络销售业务,但销售渠道的拓展和消费者习惯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公司销售区域集中的现状在短期内预计仍将存在。因此,若山东省内的市场环境、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习惯、人口结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均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跨区域经营的风险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在山东省内销售,公司了解山东省内市场的消费习惯,公司品牌亦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未来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大力开拓省外市场,实现跨区域发展。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和消费习惯、休闲食品行业的区域竞争情况和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的健全程度等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公司的跨区域发展对经营管理的要求较高。对于公司拟新进入的区域市场,当地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认知以及公司对该目标市场的深入了解需要一定时间。此外,跨区域经营对公司的资金实力、人才培养能力、物流配送能力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旦公司在上述领域的配置无法匹配新市场开拓的规模或速度,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六)关税等进出口政策及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出口外销及部分原材料进口情形,其中公司主要外销地区包括澳大利亚、菲律宾、日本、新西兰等,原材料进口地区主要包括马来西亚等。若上述国家或地区与我国产生严重的贸易摩擦,继而对公司出口产品或进口的原材料大幅提升关税或实施贸易限制政策,可能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二、市场风险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目前,国内饼干行业市场参与者较多,同时国外休闲食品品牌也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而不断进入国内市场。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包括饼干在内的休闲食品的需求越发多样化,各类具有特定口味,或使用特定原材料,或适合特定人群的饼干层出不穷,但产品的生命周期则相应有所缩短。面对逐渐增多的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愈加多样和变化的体验和需求,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或无法保持产品品质,或怠于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抑或无法加强营销渠道建设和品牌推广,都将使得自身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现有优势,继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分别为82.36%、82.53%及84.37%。公司生产耗用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面粉、白砂糖、花生仁、花生油等农产品加工产品,其价格受相关农产品种植面积、气候条件、国家政策及市场需求等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波动性。虽然公司属于区域性饼干行业龙头企业,对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具有一定的议价能力,但仍存在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生产成本变化进而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三)产品结构单一的风险

  公司目前的主要产品包括饼干及花生酱。报告期内,公司饼干产品贡献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2.61%、83.16%及85.13%,贡献的毛利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93.10%、92.94%及99.41%。公司的经营业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饼干产品的销售情况,如果未来该领域竞争加剧,或者该行业市场环境发生系统性不利变化,抑或消费者认可度或口味发生重大改变,均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四)“新冠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引致的风险

  公司系食品制造业企业,上游为农产品加工业,下游为对接终端的各类食品销售渠道。作为日常消费品行业的参与者,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绩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秩序的常态运行。倘若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了公司经营所处上下游和外部环境的一般状态,例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开工延期、交通受限、集中性交易场所关停以及海外市场需求下降等情形,则将会对公司的生产和销售带来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三、财务风险

  (一)汇率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43%、9.72%及7.36%,公司出口产品和进口氢化植物油、棕榈油等原材料均以美元报价和结算,报告期内净汇兑损益分别为-21.68万元、-26.26万元及31.39万元。一般而言,汇率会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人民币升值,以美元标价的产品价格上升,将对公司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若人民币贬值,则可能加重公司部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随着公司营业规模的扩大,汇率的波动可能在未来加大公司的净汇兑损益,可能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建设时间和市场开拓周期,预计无法在发行当年即产生预期效益,这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和净资产收益率有所下降。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将提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但公司仍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收益被摊薄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一)人力资源风险

  经过多年发展,公司通过自主培养、引进等方式已经建立了成熟的管理团队和专业的人才队伍,保证了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但随着未来休闲食品行业潜在的竞争加剧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仍然面临人才流失和储备不足的风险。预计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公司的经营规模将迅速扩大,各方面业务开拓的压力有所增加,如果公司不能积累足够人才以应对业务扩大的挑战,或者出现现有人才的大量流失,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华通集团。在本次发行前,华通集团持有公司62.33%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2,220.00万股后,华通集团还将持有公司不低于46.74%的股份,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虽然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制度安排上避免实际控制人操纵现象的发生,但在公司利益和实际控制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干扰和控制,则仍然可能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利益。

  五、募投项目风险

  (一)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计效益的风险

  公司已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达产后将为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宏观经济和行业竞争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销售渠道未能及时铺展,又若项目建设未达预期,或相关产业政策出现调整,公司募投项目可能存在产能闲置或无法按照计划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营销网络拓展风险

  为拓宽营销渠道,加强省外布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部分投向于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拟在8个城市建设新的营销中心以进一步推进市场覆盖。虽然公司异地中心的选址是基于分析和调研的基础之上,但营销网络建设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是否可找寻到合适的经营人才、能否在当地配套建设完善的仓储物流体系以及能否使得公司综合管理能力与不断增长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同时在新进入的省外区域市场,当地消费者对公司品牌的认知和产品口味的适应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若公司在营销网络选址时即产生偏差,或未能及时有效地落实指定的零售网络扩展建设方案,抑或无法为相关营销网络建设匹配合适的人才和物流体系,均可能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未来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完成后固定资产折旧较高导致的业绩下滑的风险

  公司募投项目对固定资产的投入要求较高,此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由此预计将大幅新增年折旧费用。虽然公司募投项目预期收益良好,新增营业收入带来的利润增长预计可抵消折旧费用增加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若由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或公司销售未达预期,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投产后没有产生预期效益,或募投项目不能如期达到满产状态,折旧的大幅增加将给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六、重要合同

  截至2021年2月28日,本公司已签署且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销售合同

  在销售方面,公司正在执行的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销售合同如下:

  

  除上述合同以外,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主要为年度框架合同。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正在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如下:

  

  注:青岛昱琦晟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康晟恒商贸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二)采购合同

  在采购方面,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署并正在履行的采购合同主要为年度框架合同。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要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七、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

  八、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针对其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1、华通集团与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背景情况

  2015年7月14日,华通集团通过青岛利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宜阳路、淮阳路、安阳路合围区域土地整理工作发布招标公告。2015年7月30日,华通集团确定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中标。2015年8月11日,华通集团作为甲方、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署《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此后陆续签署了《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等合同文件。2018年7月16日,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作为甲方,华通集团作为乙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青岛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交付协议书》,确认由华通公司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老城区企业搬迁片区土地已具备移交条件。2018年8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将该项目地块收归国有并纳入土地储备。2018年9月29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公开拍卖出让案涉项目地块。

  2018年10月10日,华通公司因《储备土地交接单(A)》加盖的华通集团公章、法人章印鉴与华通集团公章、法人章印鉴有差异,公司公章及法人章极有可能被他人伪造并使用,向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麦岛派出所报案。2018年11月2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上述事项立案侦查。2018年11月12人,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向华通集团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载明:经鉴定,《储备土地交接单(A)》加盖的华通集团公章、法人章印与华通集团提供的公安备案印章印模不是一个印章盖印形成。

  2018年10月10日,华通集团向青岛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关于商请暂停宜阳路片区土地出让拍卖的函》,载明:2018年9月28日,贵局发出公告(青土资房告字[2018]11号)公开拍卖出让华通国集团负责一级土地整理的宜阳路片区土地,目前,华通集团与市北区政府、市土地储备中心尚未就该处土地完成正式交接,但是市土地储备中心存档的《储备土地交接单(A)》已加盖华通集团公章,初步判断,该交接单上的华通集团公章和法人章印鉴系伪造,华通集团已向公安机关正式报案并受理,鉴于前述情况,华通集团申请暂停本次宜阳路片区土地拍卖,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行出让拍卖。2018年10月17日,青岛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公告,上述土地拍卖出让事宜因故中止。

  2018年10月17日,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向华通集团发出《关于督促华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华通集团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11月16日,华通集团向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因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滥用受托人权利,伪造华通集团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加盖在项目《土地交接单》上,并提交给青岛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和市北区人民政府,在华通集团不知情的情况下即启动了项目土地的拍卖程序,鉴于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伪造印章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严重违反了双方系列协议的约定,导致华通集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通集团决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解除双方签署的系列协议,并保留进一步追究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2、华通集团与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因上述与华通集团合同纠纷事宜,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对华通集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华通集团向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截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依法判令华通集团继续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性文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上述诉讼于2018年12月19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初229民),判决:1、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2、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补充协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的权利义务。案件受理费1,541,800.00元,由被告青岛华通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华通集团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上诉案件。

  2020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民终17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541,800元,由华通集团负担。

  3、华通集团败诉是否承担较大数额债务,是否可能导致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冻结,是否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

  华通集团已支付一审及二审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华通集团需继续履行与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系对诉讼双方原有商业合作的延续,华通集团无直接给付义务。

  故综上所述,华通集团与青岛中泰信实业有限公司上述诉讼败诉未导致华通集团承担较大数额债务,进而不会导致华通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被冻结,不会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合理预见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的查阅期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4:30。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1、发行人: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明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路2号

  联系人:孙明铭、仲明、苏金红、张剑春

  电话:0532-8463 3589

  传真:0532-8466 9955

  互联网地址:http://www.qdfood.com/

  电子邮箱:ir@qdfood.com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5层

  联系人:李建、栾培强、裘佳杰、吴欣键、康恒溢、殷越、黎沁

  电话:010-6083 3479

  传真:010-6083 3083

  青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9月 22日

  12018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18号政府令,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不再新增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但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仍然有效。公司于2016年12月获得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2青岛食品厂全部账面净资产系根据山东青岛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6月出具的《关于青岛食品厂资产评估情况的报告》(青会字(92)号第312号)确定。根据该报告,截至1992年4月30日,青岛食品厂的账面净资产为40,702,671.49元,经评估净资产为82,961,525.47元。

  3福兴祥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为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负责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各超市产品配送。

  42018年7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318号政府令,决定废止《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不再新增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但对于尚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仍然有效。公司于2016年12月获得的有效期为三年的山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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