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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0版)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2版)

  (上接C10版)

  (四)本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在所处行业的地位

  在全球染料行业中,中国占据了重要地位。目前,发达国家逐步退出基础染料合成业务,依靠采购中国等地的滤饼及染料成品,或进一步加工为高附加值商品化染料,或提供高附加值的一揽子印染技术服务。中国不但成为了主要的染料产品出口国,还凭借内需市场的庞大基数成为全球主要的染料消费国家。

  国内染料生产以分散染料、活性染料为主,酸性染料、还原染料等为辅。分散染料市场集中度高,呈现寡头竞争的局面,头部企业拥有极高的行业定价权。由于分散染料品种较多,下游对不同品种的需求量差异较大,目前,分散染料行业的龙头企业,主要生产常规中低端分散染料,其产量大,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企业凭借规模优势、产业链经营等方式具备较强竞争力。

  随着全球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市场对纺织品多样性的需求日益加强,下游印染及纺织业对环保、高牢度的中高端分散染料需求不断上升。公司抓住行业趋势,在中高端分散染料领域不断发力。

  涤纶的印染加工由于具有染色方式多,与其他纤维混纺等特点,对分散染料及其应用技术的要求较高,多年来中高端分散染料市场被昂高、亨斯迈等国际企业占据。目前在中高端涤纶分散染料的市场,公司的产品及应用服务能够与国际领先企业竞争。公司的中高端分散染料产品具备环保、高牢度、色谱齐全的优势,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性需求。同时,公司通过定制化染料服务,结合应用技术服务,能够为客户定制差异化的产品并解决应用技术难题,满足了客户的多样性需求,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

  2、公司主要竞争对手

  (1)国内主要竞争对手

  1)浙江龙盛

  浙江龙盛的化工业务为以染料、助剂为主的纺织用化学品业务和染料中间体业务,其制造业务主要为特殊化学品业务。浙江龙盛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染料制造企业。浙江龙盛2020年实现染料产量20.72万吨,染料收入80.86亿元。

  2)闰土股份

  闰土股份主要从事纺织染料、印染助剂和化工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一家专业生产和经营分散、活性、直接、混纺、阳离子、还原等系列染料及化工中间体、纺织印染助剂、保险粉、硫酸、氯碱的大型股份制企业。闰土股份2020年实现染料产量15.62万吨,染料收入39.80亿元。

  3)吉华集团

  吉华集团主要产业有染料、染料中间体。吉华集团以生产销售分散染料为主,同时生产其他染料(活性、酸性、直接、硫化等系列)。吉华集团已在全国所有印染产业集中区域设立了多个销售网点,直接面向各地印染企业客户。吉华集团2020年实现染料产量6.44万吨,染料及中间体收入15.75亿元。

  4)安诺其

  安诺其致力于中高端差异化染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主导产品是纺织用染料和助剂。安诺其拥有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酸性染料、毛用染料、锦纶染料、助剂等品牌系列。安诺其2020年实现染料产量2.14万吨,染料收入8.40亿元。

  5)锦鸡股份

  锦鸡股份主营业务为染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活性染料,用于纺织品的染色和印花。经过多年的持续建设和投资,锦鸡股份在染料产业不断进行横向和纵向拓展,正在建设环保型高档分散染料项目。锦鸡股份2020年实现染料产量3.52万吨,染料收入7.54亿元。

  (2)国外主要竞争对手

  1)昂高

  昂高(Archroma)是色彩及特种化学品领域的全球性企业,致力于世界级质量的印染解决方案。昂高在全球35个国家开展业务,通过其三大业务部门,即纺织特种化学品、造纸解决方案和乳液产品业务部门,提供专业性能以及色彩解决方案,满足各地市场的客户需求。

  2)亨斯迈

  亨斯迈(Huntsman International)于2017年登陆纽交所,是全球化的差异化和特种化学品制造与销售商。公司2020年收入超过60亿美元。亨斯迈目前生产较为广泛的化工产品,并不以染料作为主营业务。2020年,亨斯迈纺织品试剂和染料收入为5.97亿美元。

  五、本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固定资产

  1、主要固定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主要固定资产成新率较高,系福莱蒽特科技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经评估的固定资产净值为依据入账所致。

  2、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成新率较高,系福莱蒽特科技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经评估的固定资产净值为依据入账所致。

  3、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如下: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情况

  (1)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注:49,58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55年12月14日,20,0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至2057年12月27日

  2、商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商标情况如下:

  (1) 境内商标权

  注:除注册号为39664022及13509895的两个注册商标被第三方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外,上述商标无被终止、被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2)境外商标权

  注:公司拥有的境外注册商标申请自中国台湾

  3、专利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专利如下:

  (1) 境内专利权

  注:以上1-13及16-30项最右列披露为发明人,系发行人员工;14、15项及31-42项最右列披露为转让方。

  除上述外,福莱蒽特于2021年新获取了2项发明专利,分别为“一种大红色荧光染料及其应用”(专利号:202010490420.8)和“一种分散兰染料及其用途”(专利号:201910737952.4)。

  (2)境外专利权

  注:公司5项境外专利权申请地区为中国台湾

  (三)租赁资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租赁的房产情况如下:

  注1:发行人已签约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21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

  注2:发行人到期后不再续租该处房产。

  (四)资质、认证、许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的主要资质、认证及许可如下:

  注:因公司生产工艺改进,取消危化品回收,经申请,到期后无需续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本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专业从事分散染料及其滤饼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控股股东为福莱蒽特控股,实际控制人为李百春和李春卫。福莱蒽特控股主要从事实业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除福莱蒽特及2020年12月全资设立的福莱蒽特材料科学外,福莱蒽特控股未控制其他主体,上述主体与本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截至报告期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情况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发起人、持股5%以上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之“(三)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上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均未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公司与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对外投资企业经营相同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百春与李春卫的近亲属中,不存在对外投资企业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福莱蒽特控股、实际控制人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中,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

  2、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现有相同或相似业务。

  3、若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

  4、如若本公司/本人控制的法人出现与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有权以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经营。

  5、本公司/本人承诺不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发行人和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如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本公司/本人同意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注:浙江长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2019年12月股改时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丁成荣担任独立董事的主体,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染料工业协会公司2019年12月股改时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田利明兼职分别担任独立董事、董事兼总经理、副会长的主体,因此上述事项发生12个月内也比照关联方,并披露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76.34万元、1,489.70万元和641.33万元,占同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19%、2.22%和0.94%。

  报告期内关联采购系根据公司业务客观需要发生,交易定价与公司向非关联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基本一致,作价具有公允性,相关交易的金额和占比均较小,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注: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司2019年12月股改时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田利明兼职自2020年5月11日起担任独立董事的主体,因此上述事项发生12个月内也比照关联方,并披露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86.96万元、2,076.00万元和13.09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9%、1.88%和0.01%,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情况如下:

  (1)大恒新材料、申航新材料为染料加工企业,报告期内主要向公司采购分散染料滤饼,后处理加工成商品化染料后对外销售;(2)TFC为染料贸易企业,2018年向公司采购分散染料用于对外销售;(3)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颜料化工企业,2020年从公司采购少量原材料用于生产使用。

  公司关联销售交易定价与公司向非关联方的销售定价基本一致,相关交易的总体金额和占比均较小,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支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保持相对稳定,2019年公司对主要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金额4,119.01万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福莱蒽特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1)2017年11月28日,李百春、龚帅和宝丽凯科技分别与南京银行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Ec1048011711270728、Ec1048011711270729和Ec104801171127073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龚帅和宝丽凯科技为发行人与南京银行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A04048011711270234的《最高债权额合同》及该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及申请书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间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8年11月27日,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4,000万元。

  2)2018年11月5日,宝丽凯科技与中国银行杭州大江东支行签订编号为大江东2018人保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宝丽凯科技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杭州大江东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总协议004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金额为12,870.00万元。

  3)2018年11月5日,李百春、龚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签订编号为大江东2018人个保0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龚帅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总协议004号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7,000万元。

  4)2018年11月7日,李百春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07100KB2018973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为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发生的最高债权限额为5,000万元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2018年11月19日,福莱蒽特控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标号为2018年授保字第097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福莱蒽特控股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授字第097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日后三年。

  6)2018年12月18日,李百春及福莱蒽特控股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签订编号为Ec158151812180366及Ec158151812180367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发行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支行自2018年12月18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产生的最高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自发行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7)2019年11月15日,李百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编号为19NRB08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19NRSX036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

  8)2020年4月29日,福莱蒽特控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571XY202001166602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福莱蒽特控股为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571XY2020011666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以及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原签订的编号为2018年授字第097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尚未清偿余额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日后三年。

  9)2020年4月29日,福莱蒽特控股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号为571XY202001166704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福莱蒽特控股为福莱蒽特贸易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571XY2020011667号的《授信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至《授信协议》项下债务到期日后三年。

  10)2020年5月19日,李百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NRB05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为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NRSX013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6,000万元。

  11)2020年12月1日,李百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编号为20NRB136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李百春为发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NRSX030的《授信业务总协议》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间为自《授信业务总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业务合作期限届满之日,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0,00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2)关联方资金拆借

  1)报告期内,发行人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

  注2:该笔资金占用分别于2017年度和2018年度结算资金占用费26.67万元和12.18万元

  2)报告期内,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资金占用费

  注2:该笔资金占用分别于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结算资金占用费0.60万元、1.44万元和1.42万元

  3)报告期内因转贷与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情况

  单位:万元

  除与关联方因转贷发生资金往来以外,报告期内,公司其他转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通过受托支付将银行贷款转给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对方收到贷款后并未使用,一般于当日或次日转回,个别因银行结算受理时间等原因会推迟几日转回,最迟为5天。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客户、供应商或关联方进行贷款周转的情形存在偶发性,且发生频率低,过渡时间短,主要系公司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不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粉饰业绩。

  报告期各期,公司贷款周转累计发生额占期末净资产和全年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转贷发生的频次较少,公司在报告期内对转贷情况持续进行整改,转贷金额占期末净资产以及营业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自2019年起已不存在转贷的情况。

  2019年12月股份改制前发行人对关联方资金拆借进行清理,改制后建立了规范的治理结构,未再与关联方发生资金拆借,2019年末不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往来余额。

  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追溯审议,并由独立董事审核确认。

  (3)报告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1)应收关联方款项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不存在应收关联方款项。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4)关联资产交易

  2018年5月,李百春将其持有的专利证号为ZL201410659443.1及ZL201410660350.0的两项发明专利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固定资产交易或股权交易情形。

  七、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除上述外,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父李立忠持有灵源投资11.46%的出资份额;李百春和李春卫姐弟之舅舅赵国忠、叔叔李乐忠分别持有灵源投资0.34%的出资份额。

  其他关联关系请参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公司股本情况”之“(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各自持股比例”。

  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在子公司任职及其他对外兼职情况如下:

  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薪酬形式包括工资、奖金、独立董事津贴等。公司向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支付的薪酬具体情况如下:

  注:本届董事会自2019年12月至2022年12月;独立董事年度津贴为6万元/年。

  公司独立董事丁成荣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2月离职,朱炜于2020年2月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

  八、实际控制人简要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李百春及李春卫姐弟分别直接持有公司14.67%和3.67%的股权,并通过福莱蒽特控股和宁波百灵间接持有公司38.97%和13.75%的股权。李百春还通过持有员工持股平台灵源投资38.34%的份额间接持有公司3.07%的股权,两人合计持有公司74.12%的股份,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李百春先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春卫女士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

  李百春先生,出生于1976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EMBA在读。其主要经历如下:1999年7月至2000年4月,于萧山进出口公司任业务经理;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董事长;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总经理;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研发总监,福莱蒽特控股董事长,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长,福莱蒽特科技总经理,福莱蒽特贸易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福莱蒽特新材料总经理,昌邑福莱蒽特总经理及宁波百灵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春卫女士,出生于1974年1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其主要经历如下:1996年7月至2000年4月,于吉华集团任质检科科长;2000年5月至2004年6月,于萧山牡丹化工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天垣投资董事,三垣资产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福莱蒽特控股副董事长,福莱蒽特材料科学董事,宝丽凯科技监事,福莱蒽特香港董事,福莱蒽特新材料监事。李春卫女士系李百春之姐。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下转C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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