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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1-73号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4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 至2021年9月2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彭朗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133,567,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92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1,887,4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6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6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23,235,9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1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556,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38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679,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75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1)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1)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骏  王朕重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第十一届第六次董事局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733号银鑫·五洲广场一期21栋23层公司大会议室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上午9:15至2021年9月23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23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3,567,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92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并由公司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办理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132,839,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1%;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2,50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78%;反对7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王朕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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