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42,314,744.4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6,515,094.21元(不含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948,829,838.70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8月20日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号),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50万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6元/股。此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6,4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456.46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993.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5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二、 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将用于置换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若本次股票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能满足项目的资金需求,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资金缺口。
三、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942,314,744.49元,具体情况如下: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7号《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有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15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84,564,566.04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1年9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515,094.21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人民币6,515,094.21元,具体明细如下:
五、 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42,314,744.49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6,515,094.21元(不含增值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948,829,838.70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15日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7号《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认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有关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15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相关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一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七、 备查文件
1.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8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李先新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各项职责,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李先新先生的简历如下。
李先新,男,汉族,中国国籍,1985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历任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加氢车间职工、利华益集团科研开发部职员、企管部职员,2017年7月起供职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现任公司证券部副部长。李先新先生具备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并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9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公司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相关关联交易。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董事长魏玉东和董事、总经理李秀民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已得到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拟调整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交易价格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以第三方资讯机构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二)2021年预计增加关联交易的说明
由于2021年四季度公司蒸汽装置计划开展临检工作及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津炼化”)的产能将有所增加,因此公司在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部分调整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增加与利津炼化的关联交易金额7,7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足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变动原因说明:
为满足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2021年度向利津炼化销售蒸汽预计额度将增加6,800.00万元,向利津炼化采购蒸汽预计额度将增加930.00万元。
以上关联交易额度变动导致2021年预计关联销售交易总金额增加6,800.00万元,预计关联采购交易总金额增加930.00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与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索树城,注册资本43527.32万元,住所为利津县永莘路55号,经营范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热力生产和供应;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银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销售代理;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履约能力分析
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日常交易均能履行合同约定,不会对公司形成坏账损失。
四、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主要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交易价格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以第三方资讯机构及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价格公允、合理。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产品价格保持不变。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为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进行的调整,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经常性、持续性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关联方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日常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等同时参考与其他第三方的正常市场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等关联交易未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指标造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7号)的核准,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维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由41,250万股变更为55,000万股,注册资本由41,250万元变更为55,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20195号《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简称为“维远股份”,证券代码为“600955”。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已经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已经生效,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需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具体如下:
(一)修改前: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修改后: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50万股,于2021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修改前: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修改后: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000万元。
(三)修改前: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苯酚22万吨/年、丙酮13万吨/年、甲醇28000吨/年、苯甲醚1945吨/年、氧[液化的]22857吨/年、氮[液化的]20000吨/年、氩[液化的]14777吨/年***(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双酚A、聚碳酸酯、仪表空气、化工产品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热力生产和供应,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修改后: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四)修改前: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25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
修改后: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5,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五)修改前: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
修改后: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六)修改前: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修改后: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七)修改前: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八)修改前: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改后: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九)修改前:第四十六条 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连续9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修改后: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
(十)修改前: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修改后: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一)修改前: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修改后: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十二)修改前: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十三)修改前: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修改后: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修改前: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后: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十五)修改前: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后: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修改前: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改后: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9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2020年4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的议案》以及2020年12月10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一切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办理变更、备案、登记事宜,因此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并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事宜无需另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0955 证券简称:维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5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远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充分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购买责任保险。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责任险的具体方案
1. 投保人: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保险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140,000,000.00元(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4. 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0元(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数额为准)
5. 保险期限:自合同生效起1年(具体以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期限为准,后续可续期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人士办理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理赔等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同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本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1.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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