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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97      证券简称:煜邦电力      公告编号:2021-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4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411.83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88元,合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5,941.5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181.94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759.62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11进行了审验,出具了XYZH/2021BJAA8018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煜邦电力智能装备(嘉兴)有限公司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年产360万台电网智能装备建设项目”的建设使用,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存放金额等事项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为准。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1”)

  煜邦电力智能装备(嘉兴)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及“丙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0000405247627744 ,截至2021年9月2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年产360万台电网智能装备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孟灏、盛海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寄送对账单纸质件和同时向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2及乙方应当及时以拨打电话、发短信、发送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寄送对账单纸质件和向保荐代表人电子邮箱发送扫描件)。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即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壹拾壹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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