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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9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通过办公系统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1-056)

  表决结果: 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456,000股的2.35%。其中首次授予2,877,500股,占本次拟授予总量的95.9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26%;预留122,500股,占本次拟授予总量的4.0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9年6月20日

  注册地址: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注册资本:127,456,000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修华

  经营范围:甲醇12000 t/a、氢气6000t/a生产、销售(凭《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仲辛醇、高沸点溶剂、增塑剂、脂肪醇、顺酐生产、销售及以上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 元

  

  (三)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456,000股的2.35%。其中首次授予2,877,500股,占本次拟授予总量的95.9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26%;预留122,500股,占本次拟授予总量的4.0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71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注:

  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也不含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1.0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0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1.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20.44元。

  根据以上定价原则,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09元/股。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及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根据授予年份确定。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1)假设2021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2)假设2022年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的,本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2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并注销(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规定相应调整)。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本次股权激励实施所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

  4、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各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4个档次,届时按照下表确定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各考核年度对应的考核目标完成度(A)达到80%(含)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M)×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N)。

  若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未达到100%且公司当期业绩指标考核完成度未达100%,则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反映了公司的获利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的综合指标。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指标设定不仅有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7、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4、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并注销,已经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已获限制性股票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上市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因二级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本激励计划失去激励意义,达不到相应激励效果,则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某一批次/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因公司工作需要通过公司安排而发生的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包括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及由公司派出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个人绩效考核按照新岗位的绩效考核方案执行;若激励对象成为相关政策规定的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被解雇等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5、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授予价格根据本计划规定相应调整)。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同时,激励对象还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1)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或因员工个人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2)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

  (4)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6)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条中“回购时市价”是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一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一日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2,87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1年9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21.51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2,877,500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10月底,授予日股价为2021年9月24日收盘价42.60元/股):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始时间: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丁玲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丁玲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丁玲女士,女,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律师。历任潍坊柴油机厂理化工程师,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东潍柴华丰动力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山东国曜(潍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职工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三)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到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及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四)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丁玲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9月24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并对《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表决理由如下:

  1、《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整体凝聚力;亦有利于 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 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多的回报。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2021年10月13日14: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议案 1: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 2021年10月8日(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30-15:00)

  (三)征集程序

  第一: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加盖开户券商营业部业务章的持股凭证原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或加盖开户券商营业部业务章的持股凭证原件;个人股 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本人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 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收件人:刘志刚

  联系电话:0536-6710522

  联系邮箱:liuzhigang@yuanlichem.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 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 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 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 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 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 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 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丁玲

  2021年9月27日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丁玲女士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或多选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9月24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19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刘修华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事项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定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秦国栋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表决结果: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为之共同努力奋斗;同时,也为进一步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推进公司快速持续发展,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秦国栋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董事秦国栋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张建梅女士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已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 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58)

  表决结果: 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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