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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ANHUI HUAERTAI CHEMICAL CO., LTD.

  (安徽省东至县香隅镇)

  保荐人(主承销商)

  (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尔泰”、“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证券服务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东泰科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下同)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3.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李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玉喜、周润良、汪孔斌、徐方友、杨卓印、徐玉银、徐根松及离任董事孙爱国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锁定期延长的承诺;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文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吴澳洲、王海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7.其他自然人股东杨双陆、何宏海、许东良、纪干平、盛建全、徐景发、柯根鹏、笪贤忠、夏胜利、梁绍冰、何朝江、周春翔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公司其他股东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安徽曙光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尧诚集团承诺:

  (1)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的,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数量的50%。如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公司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东泰科技、中华化工、宁波农之杰及黄文明承诺:

  (1)本人/本企业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本企业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本企业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本企业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3)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企业拟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本人/本企业在进行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减持时,将严格履行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各项配套措施要求,为强化相关各方诚信义务,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下同)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以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的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3)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相应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本次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3)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订、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②如因董事、高级管理人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华尔泰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就招股说明书涉及的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以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极力促使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所律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一)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的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等事宜,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形式、决策程序、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最低分红比例,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本次发行完成后,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此外,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具体内容如下:

  1.发行人现有业务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主要包括:公司是以合成氨为基础,以硝酸、硫酸产品为主导的综合型化工企业,产品涵盖基础化工、精细化工及化肥化工领域。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以产品质量为基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营销网络,各类产品广泛应用于化工、造纸、建材、化肥、爆破等领域,尤其在基础工业、重要氨基材料的生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司现有合成氨、硝酸、硫酸、双氧水、三聚氰胺、氨基模树脂等成套生产线,未来计划投资热电联产项目、15万吨双氧水(二期)项目、年产1万吨甲基吗啉-吗啉联产项目、年产2万吨苯二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电子级化学品项目。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下游周期性波动及原材料价格波动等方面。

  公司已建立以各产品事业部为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财务部、办公室等中台部门为风险管理控制第二道防线,内审部为风险管理第三道防线的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月度经营考核、市场比价会、签订长期银行授信协议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进行经营风险管理,深入分析各种变化对公司经营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提高发行人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发行人运营成本,提升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鉴于本次A股发行可能使原普通股股东的每股收益等指标有所下降,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并且在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的前提下,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1)保障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热电联产项目、15万吨双氧水(二期)项目、年产1万吨N-甲基吗啉-吗啉联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均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未来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释放,将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的摊薄,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

  (2)优化资本配置,提升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公司为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根据公司的资本回报水平及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协同效应,对资本进行合理、科学、有效配置,实现公司利益和发展最大化的资本配置,使募集资金尽快获得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公司本次A股发行后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本次A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中,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为了能够更好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主要风险状况,公司将严格风险准入政策、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丰富手段工具、规范流程操作、提升风险专业管理水平;加强集团管控、完善风险治理、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建设;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管。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承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形式间接从事任何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任何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经济组织的权益。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继续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投资任何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集团/本人将立即通知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

  如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将立即停止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同时本集团/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集团/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吴李杰先生保证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并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同时,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有3名独立董事,有利于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利于积极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严格执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和合理。

  今后公司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合理。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李杰、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就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均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情况如下:

  1.截至承诺函签署之日,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集团/本人及本集团/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本人保证:

  (1)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华尔泰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华尔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督促华尔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3)督促华尔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华尔泰利润,不通过影响华尔泰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华尔泰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华尔泰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集团/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其他重要承诺

  (一)关于承担补缴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为避免本次发行后可能对公司新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尧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做出以下承诺: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缴或少缴相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主管部门追缴或处罚的,本公司/本人将全额承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应补缴或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有关罚款、滞纳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关于瑕疵资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亦出具承诺,如发行人因使用该等无证房屋受到处罚或被责令拆除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由此产生任何损失承担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发行人受到的损失,并且及时落实替代性的生产经营用地及房屋,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出具了专项承诺函,就股东相关持股情况承诺确认如下:(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15号)核准,公司可在2021年9月3日起12个月内公开发行不超过8,297万股新股。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华尔泰”,股票代码为“001217”。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以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0.46元/股,发行数量为8,297.00万股。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97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31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6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1年9月22日(T+2日)结束。本公司首次开发行的8,297.00万股票将于2021年9月29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情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9月29日

  3.股票简称:华尔泰

  4.股票代码:00121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3,187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8,297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8,297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览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尧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062.8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6.50%,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吴李杰先生持有尧诚集团25.82%的股份,为尧诚集团单一大股东并担任董事长,是尧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尧诚集团成立时间:2007年1月24日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

  注册资本:4,100万元

  实收资本:4,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李杰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7981157894

  经营范围:投资制造业、房地产、其他金融、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建筑、设备制作安装,室内外装修、吊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尧诚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尧诚集团总资产为117,478.57万元,净资产为47,076.96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16,713.43万元。(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

  吴李杰先生目前直接持有发行人1.88%的股份,同时间接控制尧诚集团持有发行人的56.50%的股份及间接控制东泰科技持有发行人的13.90%的股份,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发行人72.28%的股份;吴李杰先生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控股股东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众泰小贷

  众泰小贷成立于2009年05月04日,目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尧诚集团持有35%股权。众泰小贷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东瑞大厦一层,法定代表人为周春翔,公司经营范围:小额贷款发放、票据贴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众泰小贷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众泰小贷总资产为7,026.17万元,净资产为6,072.21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406.58万元。(未经审计)

  2.仲俊混凝土

  仲俊混凝土成立于2011年07月22日,目前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尧诚集团持有60%股权,住所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香山村,法定代表人为孙爱国,经营范围为:商品混凝土、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与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仲俊混凝土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仲俊混凝土总资产为4,190.24万元,净资产为906.52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439.92万元。(未经审计)

  3.东瑞投资

  东瑞投资成立于2012年1月9日,目前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兴泰物业持有100.00%股权,住所为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法定代表人为徐景发,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投资制造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建筑、设备制造安装,室内装修、吊装;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东瑞投资总资产为5,012.43万元,净资产为4,238.40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2.48万元。(未经审计)

  4.兴泰物业

  兴泰物业成立于2017年12月4日,目前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尧诚集团持有56.50%股权。住所为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商业1幢502室,501室,法定代表人为徐景发,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房屋中介;国内贸易;货运代理;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兴泰物业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兴泰物业总资产为5,030.39万元,净资产为931.05万元,2020年实现净利润-5.05万元。(未经审计)

  (四)实际控制人其他对外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持有发行人、尧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股权外,实际控制人吴李杰先生未控制或投资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162,230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8,297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0.46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情况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7,522.10710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6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299118315%。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4,978.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3,318.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8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7,467.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1年9月22日(T+2日)结束。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51,321股,包销金额为1,582,817.66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8%。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67,866,2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2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21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106,973,423.97元,具体如下:

  注:①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②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1.29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扣除上表发行费用后,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760,892,776.03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6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0.51元/股(按照 2020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1]230Z0333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1]230Z2133号《审阅报告》

  《审阅报告》已于2021年9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及2021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报告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公司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业务发展稳健,不存在导致发行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21年9月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名称: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王琳晶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以北,仙台大街以西仙台大街3333号润德大厦C区七层

  电话:010-56673824

  传真:010-56673777

  保荐代表人:周木红、翁智

  联系人:周木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作为华尔泰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华尔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华尔泰本次发行并上市。

  安徽华尔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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