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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1-048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80,753,392.02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子公司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新百”)已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与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得威”)分别签订了《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乐尚都市广场施工承包合同》、《青海新华百货乐尚都市广场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乐尚都市广场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上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合计为54,058,900元。上述合同签署后,爱得威根据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8月23日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

  2014年12月12日,爱得威向青海新百报送了涉案工程结算资料,上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4,933,684元。针对此金额,青海新百表示了异议,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宁夏正业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工程进行结算审定,青海新百根据审定结果并结合施工的实际状况合计向爱得威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463,223元,并多次发函通知爱得威进行工程结算确认,爱得威表示对支付金额有异议,但一直未进行最终确认。

  青海新百于2021年9月24日下午收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爱得威因与青海新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海新百支付拖欠工程款及相关逾期付款利息等金额共计80,753,392.02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1年10月27日上午开庭审理上述案件。

  原告:广东爱得威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号裙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叶玉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421139M

  被告: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高学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799226289

  二、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青海新华百货商业有限公司乐尚都市广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作为发包人,将“乐尚都市广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采用图纸范围内固定总价包死形式,约定合同价款为43,158,900元。

  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装饰工程的基础上,就新增“青海新华百货乐尚都市广场室外景观工程”签订《青海新华百货乐尚都市广场室外景观工程施工合同》。本合同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清单和图纸范围内的内容为固定包死价,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900,000元。

  2013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在装饰工程的基础上,就新增“乐尚都市广场室外亮化工程”签订《乐尚都市广场亮化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合同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本合同图纸范围内工作内容为固定包死价,约定合同总价款为7,000,000元。

  上述三份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被告安排进场施工,按约在2013年8月28日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并将工程移交被告使用。

  2014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报送了涉案工程结算资料,上报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14,933,684元。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463,223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56,470,461元。

  原告中标涉案工程后,分别于2012年10月17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1月31日向被告支付保证金150万元、5万元、10万元,累计支付保证金16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退还前述保证金165万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币56,470,461元及拖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1,967,678.50元(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日为人民币21,967,678.50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165万元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资金占用损失人民币665,252.52元(资金占用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日为人民币665,252.52元)。

  (以上暂合计人民币80,753,392.02元)

  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开发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45号的“乐尚都市广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该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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