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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 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1-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现任九鼎集团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吴刚,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黄晓捷,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覃正宇,现任九鼎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蔡蕾,现任九鼎集团董事、曾任公司董事吴强,曾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曾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古志鹏于近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445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如下决定:给予九鼎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吴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给予黄晓捷、覃正宇、蔡蕾、吴强及古志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集团”)。

  吴刚,九鼎集团董事长。

  黄晓捷,九鼎集团董事、总经理。

  覃正宇,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蔡蕾,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吴强,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

  古志鹏,时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九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4年6月22日、2014年7月8日九鼎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相关议案,拟以3.92元/股的价格向15名发行对象(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控股”)等4家单位和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以下简称钱某荣等5人)在内的11名自然人)合计发行573,833,519股,募集资金22.5亿元,发行后股东累计173人,不超过200人,豁免证监会核准。新增股份于2014年8月11日挂牌并公开转让。

  在九鼎集团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九鼎控股与161家单位、个人分别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九鼎控股将其拟认购的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和股数分别转让给上述161家单位、个人。2014年6月20日,九鼎控股安排钱某荣等5人认购九鼎集团定向发行股票,同日,5人向吴刚出具《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期间,吴刚等人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某荣等5个证券账户将认购的部分定向发行股票协议转让给161家单位、个人。不考虑同期其他投资者在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上述交易完成后,九鼎集团股东人数合计335名,超过200人。

  九鼎集团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6日修订,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二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定向发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董事、总经理黄晓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蔡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董事、副总经理吴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第1.5条、《股票发行细则》第三条、《定向发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2条、第6.3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九鼎集团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长吴刚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总经理黄晓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蔡蕾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董事、副总经理吴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时任董事会秘书古志鹏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九鼎集团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九鼎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切实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本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的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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