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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高新六路 298 号杭可科技三工厂 1A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骥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曹政先生、独立董事马贵翔先生、陈树堂先生、朱军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傅风华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1、2、3 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懿训、林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9月10日,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1年9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9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除以下15名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经核查,孔海萍女士在自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7,50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300股。孔海萍女士系董事长兼总经理曹骥先生之配偶、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政之母,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的相应规则未能牢记。孔海萍女士并未任职于杭可科技,经与曹骥、曹政先生核实,其二人均未向孔海萍女士告知有关公司的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综上,孔海萍女士前述股票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意图赚取利益的情形。曹骥、曹政先生承诺,将与其亲属一同加强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规则的学习,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更为严格的管理。

  曹骥、曹政先生未被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

  2、根据上述15名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属

  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可科技”)董事长曹骥先生之配偶孔海萍女士(孔海萍女士同时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曹政先生之母亲)于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现将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基本情况

  孔海萍女士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12日至2021年9月1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截至本公告日,孔海萍女士共计持有公司1,800股股票。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8条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孔海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经研究,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孔海萍女士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存在的问题,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在未来六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同时孔海萍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基于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孔海萍女士在其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股票的收益已上交公司,同时孔海萍女士承诺,未来六个月之后再出售的剩余1,800股股票收益也归公司所有。

  3、经与曹骥先生、曹政先生沟通,曹骥先生、曹政先生均不知晓孔海萍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经确认,孔海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孔海萍女士短线交易的行为予以通报,要求引以为戒。公司董事会将负责收回孔海萍女士相关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5、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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