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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6月17日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委托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受托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人民币20,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启信半年定开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20,000万元)

  委托理财期限:6个月

  履行的审议程序:2021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202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5亿元的自有资金,滚动购买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使用。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年内。

  (一)委托理财的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资金收益,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10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本次理财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三)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时,遵守审慎原则,选择的理财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或稳健型理财产品,投向以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同业存单等各类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和非固定收益资产。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公司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在不影响公司的内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进行理财活动。同时,公司财务部会建立理财产品台账,及时跟进理财的运作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主要要素

  1、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启信半年定开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产品名称:中信理财之共赢稳健启信半年定开二期人民币理财产品

  收益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产品风险评级:PR2

  产品预期收益率(年化):3.2%-4.2%

  产品起息日:2021年9月27日

  产品期限:6个月

  公司认购金额:20,000.00万元

  委托理财资金投向:(1)债权类资产a.货币市场类: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质押式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类资产;b.固定收益类: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2)权益类资产: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具备权益特征的资产和资产组合。(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商品现货,互换、远期、掉期、期货、期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衍生工具及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合(管理人将通过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本次理财交易对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实施的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通过对自有资金适度、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管理人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延迟兑付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募集失败风险、信息传递风险等因素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尚未到期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额度。

  七、备查文件

  购买理财产品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证券代码:000792            证券简称:盐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处罚【2021】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2021年1月以来,因部分国际氯化钾价格上涨因素,国内氯化钾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公司是最大的国产钾肥生产供应商,年产能超过国产氯化钾总产能的一半,公司氯化钾销售价格对市场有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经查,公司销售钾肥产品时,其生产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上调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且处以160万元罚款。

  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本次所受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5.1条、第14.5.2条、第14.5.3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无需申请停牌。目前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业绩造成重大影响,未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三、整改情况

  针对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高度重视,已及时缴纳罚款。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公司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公司作为国内最大的钾肥生产企业,今后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责任和担当,最大限度确保钾肥生产供应基本稳定,保护国内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特此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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