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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9号)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工作,非公开发行的244,131,455股股份于2020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会议,2021年9月9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由于本次发行工作的需要,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于2021年9月27日签订相关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信建投证券尚未完成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中信证券已指派杨巍巍先生和秦镭先生(简历见附件)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及持续督导相关具体工作。中信证券持续督导期间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公司对中信建投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团队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附件

  保荐代表人简历

  杨巍巍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三峡能源IPO、军信环保IPO、绿色动力H回A(IPO)、乐凯新材IPO、白银有色IPO;三峡水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电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启明星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网节能重大资产重组、中核集团收购同方股份;中葡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三峡新能源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份制改造财务顾问;三峡集团可交换债;恒信玺利新三板挂牌及定增等。

  秦镭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负责或参与华能水电IPO项目,华能国际、石化油服、锡业股份、驰宏锌锗、三棵树、同方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华能国际收购华能集团电力资产项目,中石油天然气管道资产整合项目等。

  

  证券代码:002459          证券简称:晶澳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9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8),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其尚未完成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变更,且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为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存管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原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终止。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59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4,131,455股,发行价格21.3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199,999,991.5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58,236,66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9月2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B11679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及存储情况

  截至 2021年6月30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初始存放金额人民币5,160,754,708.55元,其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518,048.55元。公司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使用人民币 2,813,170,939.90元,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收益为人民币5,088,994.02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银行手续费累计净额为人民币3,829,463.36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为人民币2,351,900,000.00元,专户注销转入一般户金额152,315.12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931,862.36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主要内容

  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单独称为“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丙方”)于近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GW高效电池和10GW高效组件及配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巍巍、秦镭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3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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